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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 则
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
.2.1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2.2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2.3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2.4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5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
2.6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小于6万平方米、大于1万平方米的,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3.1城市用地分类
3.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3.1.2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表2.0.5的规定。
3.2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
3.3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4.1居住用地的选址
4.1.1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以确定,应保障居民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4.1.2居住用地选址宜具有良好的建设条件,防止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4.2居住用地布局和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4.3居住用地规划标准
4.3.1居住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应按表4.3.1控制:
表4.3.1
用 地 构 成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1 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 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 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 公共绿地(R04) 7.4~18 5~15 3~6 4.3.2人均居住用地应按表4.3.2控制:
表4.3.2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 低 层 30~43 28~40 23~32 多 层 19~27 19~26 15~22 多层、高层 17~26 15~22 13~18 4.3.3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表4.3.3的规定。4.3.4居住小区、组团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0平方米(农村自建房除外);
(二)多层居住建筑为7000平方米;
(三)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为10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扩大用地进行调整、合并的;
表4.3.3
项 目 计量单位 数值 所占比重
(%) 人均面积
(m2/人)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公顷 ▲ — — 1、居住区用地(R) 公顷 ▲ 100 ▲ ①住宅用地 公顷 ▲ ▲ ▲ ②公建用地 公顷 ▲ ▲ ▲ ③道路用地 公顷 ▲ ▲ ▲ ④公共绿地 公顷 ▲ ▲ ▲ 2、其它用地(E) 公顷 ▲ — — 居住户(套)数 户(套) ▲ — — 居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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