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生产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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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生产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产品类别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产业政策的要求 提交的申请材料规定 补充规定 电焊条产品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限制新建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对属于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电线电缆产品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的要求,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均属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 按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要求,凡涉及产业政策的生产企业在提出取证、迁址、收购、改制、增项等申请时,需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以及规定要求的证明文件。 (详见《电线电缆产业政策相关要求》及《关于电线电缆产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防爆电气产品 根据国发[2005]40号规定,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产品和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产品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列为淘汰类产品,不再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 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规定,国家和各地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项目,确有必要的,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准入条件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有: 1. 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2. 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3. 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4. 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5年) 5. 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06年) 6. 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5年) 7. 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6年) 8. 复二重线材轧机 9. 横列式线材轧机 10. 横列式小型轧机 11. 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05年)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规定,充分利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通过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严禁各地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避开国家环保、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钢铁项目。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尽快完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 400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2011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 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规定,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 根据《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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