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审批操作程及审批流程图
附件:
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第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问的船舶、排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2、审批内容: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通航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
3、审批条件:
(1)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2)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
(3)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4)符合《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5)符合《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6)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
(7)符合《船闸设计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8)符合国家的其它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9)申请审批建筑物位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
A.书面申请报告。
B.跨河建筑物:
①建筑物总体布置图、墩位平面位置图各一式三份;
②建筑物所处河段图比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
C.拦河建筑物:
①建筑物的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一式两份;
②过船建筑物的型式、规模、布置、通航标准、通过能力等设计资料一式两份;
③航运基流、过渡段通航条件、施工期施工方案、电站调峰时坝下水位及流速变化、坝下河床下切、坝上游河床淤积等计算成果一式两份。
D.过河建筑物:
①建筑物位置上下游延伸各400—1000米,图比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
②拟建轴线位置的河床横段面图一式三份。
E.临河建筑物:
①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②建筑物位置上下游及前沿各延伸300-1500米,图比为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
F.上述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航道水下地形图必须是由持有《测绘许可证》的水运工程专业测量队伍按《水运工程测量规范》施测。其它图纸、设计资料亦须由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9)对不能完全满足上述(3)-(8)条所列标准、规范各项要求的,需提供由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建筑物对航道影响的分析论证报告。
4、内部及会审程序:
(1)在Ⅰ~ⅤⅠ级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及在Ⅰ~ⅤⅡ级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先由地区航道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再送省航道局审批。地区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接收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后送审查审批科室办理,审查审批科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初步审核意见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省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接收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和地区航道局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后送审查审批处室办理,审查审批处室提出审批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2)在ⅤⅡ级以下(含ⅤⅡ级)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及ⅤⅢ级以下(含ⅤⅢ级)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由地区航道局审批。地区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接收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后送审查审批科室办理,审查审批科室提出审批意见后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