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执法序及限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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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执法序及限时管理规定

审计局审计执法程序及限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和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执法程序及限时管理,是对本局在审计监督活动中必须遵行的工作步骤、操作规程、法定形式、期限等做出的规定,同时对审计项目从审前调查、现场审计到出具审计报告、落实审计结论、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限时管理。 第三条 本局履行审计法规定的职责,对法定审计监督对象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本局履行地方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政府授权交办或指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不得超范围、超内容实施审计。 第四条 本局及审计人员必须强化按程序办事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工作,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实施的全部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二章 审计准备 第六条 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一)本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明确编制依据、审计目标、承担科室和时间要求,每年一季度前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印发各承担科室执行。 (二)审计业务科室应当按照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对年中上级通过非正常程序追加或调减的审计项目,应及时报告分管审计项目计划的局领导,相关调整依据送法制科备案。 (三)法制科应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和检查,结合实际按照局长办公会审定意见对追加或减少的部分审计项目进行调整,提出要求,并书面通知有关承办科室,每半年一次向全局通报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具体按本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组成审计组。 (一)本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2人以上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并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具体按本局《审计组长任职资格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一般情况下本局领导不担任审计组组长,不提倡审计组长委托其他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并代行审计组长职责。 个别审计项目,为便于在更高更广层面上沟通协调,保证审计实施顺利进行,可由相关的局领导担任审计组长,但审计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其分工,并指定一名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相关局领导分工之外的审计组长职责。 (三)经批准受聘的外部专业人员应当编入审计组,但不得安排其担任审计组组长、副组长、主审。 (四)确定审计组成员组成时,应执行本局《审计工作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报回避,不得参与该审计项目或事项的审计、讨论和决定等。 第八条 开展审前调查。 (一)所有审计项目都应当进行审前调查。 (二)审计组应根据具体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以及审计项目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合理选择审前调查的方式和时间,确定审前调查涉及的范围和投入的力量。审前调查的方式包括:到被审计单位实地调查了解,电话调查,查阅以前年度审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走访有关主管机关、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等。 (三)审前调查一般要求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如发生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不配合,或遇其他难以开展审前调查等特殊情况,也可以先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当时审计组成员无法全部确定的,可只列明主要成员)。 (四)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账面数据;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以往接受审计和其他监督部门检查情况;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等。 (五)审前调查应当编制“审前调查记录”(重要的审计项目还应当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撰写“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不编写审计日记(审计工作记录),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前调查记录”应反映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调查了解的有关情况。审前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应附在“审前调查记录”之后。“审前调查记录”是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六)审前调查时间一般应控制在5日内,大型项目和复杂程度高的项目控制在10日内,其中特别复杂的项目不超过20日。 第九条 编制审计方案。 实施审计前应当根据审前调查结果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一)本局统一组织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共同参加的审计项目,或统一组织本局多个审计组共同参加的审计项目,牵头科室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其主要内容包括: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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