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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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十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点管理制度 山西泽榆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肉品品质检验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品质检验员负责肉品及其产品的检验工作,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肉品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必须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三、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坚决制止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五、如实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 肉品检验制度 一、屠宰场场长负责屠宰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保证出场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检疫检验规程,加强对生猪入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入场。 四、严格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场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公(母)种猪、注水猪、病死猪,不屠宰明知有化学物质残留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猪。 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生猪进场检查验收制度 一、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得进场。 二、驻场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进场生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待宰。 三、屠宰场积极配合驻场检疫人员做好检疫检验工作;加强对生猪入场的管理,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认真开展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四、驻场检疫人员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卸猪车辆必须经消毒后,方可离场。   六、驻场检疫人员、屠宰场检验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生猪进场前检测台帐》和《生猪进场登记台账》,检疫检验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 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 二、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对猪肉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生猪入场、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猪肉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一、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坚决制止出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 三、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不合格肉品的受害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召回的肉品进行化验,分析原因,对造成不合格肉品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屠宰场车间管理制度 一、有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二、必须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干,责任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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