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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国绿云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2016.5.20定稿
巴国绿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业主大会名称:巴国绿云首届业主大会
物业名称:巴国绿云小区
物业项目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22号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22号3号楼1层
物业管理小区范围: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9217.27平方米;其中住宅总建筑面积64224.42平方米,876户;非住宅(商铺)总建筑面积20698.9平方米,9户;其他(车库)总面积34293.95平方米。
四至界定:
东至:翼 龙 路
西至:绿云钢材市场
南至:红狮大道
北至:九龙园区加油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规范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治、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确定为业主的或认定业主身份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集意见表决的形式召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由于巴国绿云小区物业规模较大,业主的空闲时间分布不同,巴国绿云小区业主大会除《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的原则上采取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形成的决议有效。
第六条 巴国绿云小区业主组织构架:即:一个业主大会、一个业主委员会、一个监督委员会、一个业主代表大会(由若干个业主代表小组的代表共同参加)。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巴国绿云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辖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即房地产权证上列明的业主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共有人)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的原则;
(三)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九龙镇政府和巴国城社区的指导、监督。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依法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规章制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爱护环境卫生,爱护智能化系统和消防系统等设施。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五)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来源及经费管理办法;
(六)决定大修基金的征集、管理方式和使用;
(七)决定共用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八)决定全体业主参与的有关物业管理的相关诉讼活动;
(九)监督、核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和计划执行情况;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第十一条(四)(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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