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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叉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 特设处 2012年7月 起草《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主因 事故频繁发生 使用登记率偏低 违规行为违章作业比较多 事故频繁发生 2007年-2011年,我市叉车相关安全事故每年至少有两起,造成两人死亡; 最高一年,发生四起叉车相关安全事故,造成四人死亡 事故的主要原因:违章作业。 常见违章作业 常见违章作业 常见违章作业 常见的违章作业 常见违章作业 使用登记率偏低 目前我局系统内统计有车牌的叉车一万八千多台,其中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约一万四千多台,未登记也有四千多台; 部分私人叉车、无资料等叉车连车牌也没有的估计也有好几千台。 违规行为和违章作业比较多 使用或者租用无使用登记的叉车(违规); 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规); 违章作业在一定范围内比较多; 违规行为和违章作业比较多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违规行为和违章作业比较多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违规行为和违章作业比较多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草主要过程 2011年11-12月,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有关部门、检验机构和企业广泛征求意见。 2012年1月,召开了企业、检验机构和区局参与的修改意见的座谈会。 2012年2月底,在我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未收到反对意见。 2012年4-5月,与我局法规处讨论并修订送审稿 2012年6月报市法制办审核 《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叉车制造、维修、改造和销售,第三章叉车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 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关于私人叉车是否检验办证的问题 (一)叉车未划规到场(厂)车前,属于轻小型起重机械;依据《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是允许私人办证的; (二)检验机构和区局多数认为私人叉车流动性大,监督难度大,不适合办证; 解决办法:私人叉车且不归属某单位的,基本属于流动租赁性质,依法应该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的,属于非法经营,不宜受理其检验和办证。有个体营业执照的,也就解决了私人办证的问题,同时是到身份证所在地办证还是在设备所在地办证的也得到问题。 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安全合同管理的地位 (一)黄埔区试点的叉车安全合同管理是勇于面对现实,创新监管模式的尝试; (二)黄埔区试点叉车安全合同管理是否能操作,并无法规支持; (三)对私人叉车和微小企业如何才能规范管理及合法使用多了一种选择 解决方法:第二十一条(合同安全管理) 对于缺少安全管理资源的单位,鼓励将叉车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专业公司管理。被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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