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境保护管理程序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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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境保护管理程序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规范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规范 一、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 二、办理依据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申报 属国家环保总局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2.受理 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报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人不受理; (2)申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报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 (3)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报人当场更正; (4)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当日内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报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4.决定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直接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不符合城乡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规定的,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收费情况 无收费办理结果由通知申人签收在环保局政府公众网站 (二)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区县(自治县)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通知申人签收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范 一、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条符合 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应提交下列材料:环境影响环境影响环境影响环境影响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一)程序 1.申请 属国家环保总局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2.受理 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或依法听证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属于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项目,由市环保局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项目环评初步审查意见,属于重庆市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对建设项目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个工作日无许可收费办理结果由通知申人签收在环保局政府公众网站 (二)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区县(自治县)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通知申人签收。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规范 一、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 二、办理依据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备案范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并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生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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