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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矿集团司机电管理规定(试行)
张家口矿业集团公司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快速发展,加强矿井机电基础及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和投资效益,提升集团公司煤矿机电基础管理精益化水平,促进集团公司煤炭生产科学发展,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有关机电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各地面生产单位机电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机电管理工作是煤炭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定中矿井机电管理工作包括基础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事故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生产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 集团公司煤矿机电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生产部按照“宏观、指导、引导、服务”的原则对集团公司煤矿机电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机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制定集团公司煤矿机电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集团公司煤矿机电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的监督工作。
(三)指导集团公司煤矿机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交流和推广工作,组织解决集团公司煤矿机电存在的重大技术难题。
第三条 子公司以提高煤矿机电设备效能为核心,以“管理、装备、培训”为途径,做好本公司煤矿机电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机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煤矿机电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公司煤矿机电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生产设备接续配套及需求计划,并按集团公司相关流程提报。
(三)负责组织本公司煤矿机电精益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煤矿机电设备成本考核体系。
(四)负责本公司煤矿机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交流及推广应用工作,解决本公司煤矿机电存在的技术难题。
(五)负责本公司煤矿机电业务保安工作。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一条 各子公司、矿井必须加强对机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技术领导的机电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子公司、矿井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机电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 煤矿机电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矿井发展。机电设备管理应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矿机电科(部)必须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综采综掘设备技术档案、设备检测和探伤档案、安全保护设施整定和校验档案。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每半年应对档案建立情况组织一次检查,集团公司机电部门每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时重点检查各种技术档案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机电设备、小型电器设备、配件和各种缆线要实行计算机管理。设备实行动态达标管理,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井下所有移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新工作面安装的设备和采后收回的设备都必须执行现场验收交接手续。设备和配件管理应满足生产需要。严禁将主要设备拆套拆件使用,如需拆套拆件使用应经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并签发防爆设备入井合格证后,方可入井。首次在集团公司井下使用的机电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及工业性试验产品,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六条 主要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设专职司机和维护电钳工。移动设备必须明确包机维护人员。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有设计,并计划进行安装;安装地点的矿建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后,应由矿组织机电、生产、安检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七条 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严禁出现失爆。
第八条 大型固定设备必须按规定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机房悬挂“安全准用证”。主要设备的关键部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探伤,并将探伤报告存档。
第九条 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淘汰的工艺、产品,井下严禁使用非阻燃胶带及非阻燃电缆。
第十条 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推广使用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等新技术。大型固定设备的大修和技术改造,竣工后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应由子公司或矿机电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将验收结果报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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