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规模划分标准规定及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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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规模划分标准规定及研究

房地产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规定及研究 目前,企业规模划分在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2010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起草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相关部委征求意见。与老标准不同的是,新标依照国际惯例引入微型企业概念,同时对9个重点行业的企业进行标准细分。同时,划分标准的评价值也将会重新调整,目前是按照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个维度来确定的,而新标准中的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两项指标有可能调低,销售额会适当提高,这些都符合中小企业产值大、资产小的特点。 而银行从业人士指出,银行放贷的标准与统计意义上的标准不一样,银行主要从企业的资产规模和销售收入决定最终贷款的额度,不会把就业考虑进去的。 目录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2 国统字[2003]17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4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划分类型试行标准的通知 6 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1992年修改版 12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03年11月4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附件1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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