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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政策重点
旅游法规与政策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一种国家意志,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 旅游行为的产生,是外部旅游条件和旅游者内部心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9世纪40年代,标志着旅游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旅游法的概念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旅游法指旅游基本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旅游基本法。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旅游业单项法规:《旅游社管理暂行条例》,它标志着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新突破。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我国,法律关系一般分为三大类,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刑事法律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旅游者及外国旅游企业和组织等。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1)物即标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一般具有财产的性质。如旅游资源;(2)行为是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服务的行为。如旅游服务行为和旅游管理行为;(3)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旅游产品专利、旅游企业商标、旅游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4)人身利益。人身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名誉、荣誉等利益。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旅游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
旅游法律责任的特征:(1)旅游法律责任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就必须接受法律制裁;(2)旅游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3)追究旅游法律责任的机关具有多重性。它可以是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是其他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机关、司法机关。
旅游法律关系——指由旅游法律规范调整和规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的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2)与旅游业相关的政府部门;3)旅游企事业单位:4)旅游者;5)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组织。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即物、行为和与人身丰联系的精神财富。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主要包括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消费品等。
旅游者的基本权利:1、自由旅行的权利;2、旅游产品的知悉权;3、安全旅行的权利;4、自主选择权;5、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6、获得赔偿的权利;7、旅游者的人格权;8、投诉权和诉讼权;9、监督权利;10、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旅游者的义务: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法规;2、尊重当地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和行为规范;3、爱护自然、保护旅游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规定和卫生规定;4、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5、不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能有损害民族尊严的行为;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旅游合同——(狭义)旅游合同仅指旅游者与旅行社所订旅行游览契约。
旅游合同的特征:1、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2、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3、旅游合同是双务合同;4、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旅游合同 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1845年,世界上第一位专职的旅行代理商托马斯·库克在英国的莱斯特正式成立了托马斯·库克旅行社,开始从事旅行代理业务。 1923年,爱国人士陈光浦先生在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旅行部。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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