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业合同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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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业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合同纠纷,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法规[2002]181号文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对外订立的各类合同;适用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审核和批准;适用于合同管理的检查、监督、考核、奖惩和合同纠纷的处理。 1.3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1.4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规章的要求。禁止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各种违章的合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本公司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1.5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合同管理 2.1 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2 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负责公司合同的综合管理。各单位、各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合同管理。 2.3 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 2.3.1 负责宣传、贯彻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合同管理员进行业务学习培训。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各单位、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2.3.2 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并提出有关法律意见,负责对重大合同的法律审查,牵头组织合同审查和审签工作。 2.3.3 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负责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 2.3.4 根据各单位、各部门递交的“重大合同审查表”(见附件)建立公司重大合同台帐。 2.3.5 负责审查办理各单位、各部门“授权委托证书” 2.4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合同分管负责人及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2.4.1 单位、部门分管负责人职责 2.4.1.1 负责宣传、贯彻合同法及其他法规、政策; 2.4.1.2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合同的谈判、签约工作。 2.4.1.3 检查和督促部门合同履行情况 2.4.1.4 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2.4.2 合同管理员职责 2.4.2.1 负责填写本单位、本部门合同台帐,对合同统一登记,编号分类,保管。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分期装订成册,分别整理归档。 2.4.2.2 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一般合同的审查,办理重大合同的报审手续,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负责向公司上报本单位、本部门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情况的统计报表 2.4.2.3 保管好本部门的合同专用章、合同表格,做好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登记,协助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办理本单位、本部门“授权委托证书” 2.4.2.4 协助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的合同纠纷。 2.5 公司合同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合同标的额超过各单位、各部门授权委托权限的合同,对外投资合同;涉外合同(买卖合同除外);联营合同;技术合同;承包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2.5.1 重大合同的审查签订程序: 2.5.1.1 由直接业务部门(指负责具体经营业务,直接履行合同的部门)提出签订合同意向。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法律事务归管部门派员参加合同谈判,并根据谈判结果,指导或牵头起草合同文本。 2.5.1.2 由直接业务部门填写:重大合同审查表并附拟定的合同文本,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 a 超出各单位各部门委托权限的设备租赁、运输、加工承揽、供用电、水、气和仓储合同由工程部门负责审查。 b 超出委托权限的买卖合同由销售部门负责审查。 c 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生产线租赁承包,兼并和担保委托合同由证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d 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查 e 技术合同由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审查。 f 涉外经贸合同由证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g 建筑工程承包、房屋租赁安装和房屋修理合同主要由工程部门负责审查。 2.5.1.3 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重大合同除买卖加工合同类重大合同可有有关部门直接报总经理授权有关人员审批、签订外,其他重大合同均须报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复审并送公司总经理或授权的副总经理审批。 2.5.1.4 经审查、复审、审签和审批后的重大合同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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