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纺织企安全生产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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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纺织企安全生产规程

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程 标 准 号: AQ 7003-2007 替代标准号: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富润控股集团 发布日期: 2007-01-04 实施日期: 2007-04-01 点 击 数: 4238 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29日 9. 劳动保护 9.1劳防用品发放、使用 9.1.1棉纺织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现金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 9.1.2棉纺织企业在购买劳防用品时,应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归档保存。采购特种劳防用品应向有取得特种劳防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9.1.3从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正确、规范穿戴劳防用品。 9.1.4临时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其他人员,应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 9.2女职工劳动保护 9.2.1棉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9.2.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棉纺织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压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于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应给予公假一天。 9.2.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棉纺织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9.2.4女职工怀孕7个月,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对怀孕期的女职工,原则上不应该安排加班加点,对原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以及医务部门证明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它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9.2.5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2.6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棉纺织企业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9.2.7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棉纺织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9.2.8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等,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9.2.9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规定执行。 9.2.10禁止安排已婚未育、怀孕和哺乳的女职工从事生产和使用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的有毒物质作业,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作业,并影响与下一代的健康工作。 9.3 职业病预防与管理 9.3.1棉纺织企业在招收新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的体格检查,患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9.3.2棉纺织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工种的从业人员发放保健津贴。 9.3.3经常接触粉尘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9.3.4棉纺织企业对有毒有害工种的预防工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执行。 9.3.5棉纺织企业应建立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人一卡”制,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登记。发现有禁忌症,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9.3.6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享受脱岗疗养,对体检或医疗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一律按出勤计算。对职业病患者一般病情每年随防一次,特殊病情例外。 9.3.7定期测定作业环境的有毒有害浓度,对超标的尘点、毒点、应制订治理计划。并于实施。 9.3.8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9.3.9凡出现急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应在诊断后十四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现场调查,找出中毒原因,防止中毒事故的继续发生。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应在7天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登记。 9.3.10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防尘、防毒的知识宣传工作,听取防尘防毒的改进意见。 10. 防火安全 10.1 消防管理职能 10.1.1棉纺织企业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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