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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管理制制度
模具管理控制制度
1 目的
对模具进行控制,确保锻件产品质量满足规定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锻造模具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 模具制造
是指根据顾客的技术规范进行模具设计和加工的一种过程,并最终达到顾客之要求。
3.2 试模
是指在模具制造完成后对其形状、尺寸进行验证,并对模具设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检验。
3.3 报废
是指模具已经到达使用寿命或不能满足顾客的要求。
4 职责
4.1 锻造分厂负责模具的制造、修理、试模、验收、保管、检定和报废等管理工作。
4.2 技质部负责涉及到的模具验收、检定和报废工作。
4.3 技质部负责涉及到的模具鉴定工作,并对是否满足顾客要求作出结论。
5 工作程序
5.1 制造
5.1.1 模具制造以锻造分厂为主。
5.1.2 模具之修配、组装、调试等工作均由锻造分厂负责。
5.1.3 模具制造完毕后,由锻造分厂组织试模。
5.1.4 对于模具的修改造由锻造分厂为主,分厂技术员负责跟踪指导。
5.2 试模
5.2.1 试模必须严格按工艺说明书准备壳芯和金属型,对新模具主管工艺员须进行现场技术跟踪。
5.2.2 试模件应经划线检查,划线件的送检由铝合金工段负责。划线检验员(质检部)应按工艺室提供的铸件毛坯图或产品设计图对划线件进行(全面)划线检查,同时填写相关划线检验记录。
5.2.3 试模件划线检查应结合试加工进行,试加工由铸造分厂主管工艺员编制“试验工作证”,经相关单位会签,主管经理批准,转机加分厂进行机加工。
5.2.4 机加分厂工艺员须对整个加工过程提供技术服务。试加工结果应按“试验工作证”要求由检验员逐一详细记录。试加工完毕,机加分厂应将试模件、“试验工作证”(包括各项检验记录)完整地转交铸造分厂主管工艺员妥善保存。
5.2.5 试模件的超差处理由主管工艺员提出处理意见(外销毛坯的超差处理需与市场部技术员共同进行),经工艺室主任审核后,存毛坯检验室。
5.2.6 试模由铸造分厂主管工艺员召集市场部、质检部、机加分厂有关人员共同作出结论,最后由主管经理作出批准。
5.2.7 试模后,模具须修理时,由主管工艺员填写“工装模具返修单”送模具修理工段进行修理,直至符合“工装模具返修单”要求。
5.3 试制
5.3.1 划线检验和试加工合格的模具,必须经过小批量试制(原则上200~500件),作进一步的验证。由铸造分厂办理“模具小批量试制申请单”(见附录A),一式两份(编号M),分厂厂长、生产部长、市场部长签字,主管经理批准。
5.3.2 “模具小批量试制申请单”一份报生产部,另一份铸造分厂保留。转机加分厂进行机加工,(外供毛坯可以不经机加分厂进行机加工,以划线结论单和外厂加工合格信息为主),
5.3.3 试制过程中,铸造分厂应作好制芯、浇注等过程的检查记录,以验证批量生产质量是否稳定。机加分厂应作好机加过程的检查记录,以验证批量生产质量是否稳定。
5.3.4 试制合格后,铸造分厂、机加分厂、市场部须在“模具鉴定书”相关栏内签署意见,作为模具能否通过验收的依据。
5.4 验收
5.4.1 经小批量试制合格的模具可提交验收。
5.4.2 提交验收的模具须由主管工艺员办理“模具鉴定书”(见附录B)一式四份,经铸造分厂、机加分厂、市场部签署结论为合格后,由主管工艺员在“模具鉴定书”内填写“合格”并签字后,经质检部、市场部、机加分厂会签,主管经理批准后,视模具为验收合格,可投入批量生产。
5.4.3 特殊情况下(如生产急需),经试模合格的模具也可办理“模具鉴定书”进行验收,但须经公司经理批准,并在办理“模具鉴定书”时予以注明。
5.4.4 铸造分厂应对验收合格模具和“模具鉴定书”妥善保管。“模具鉴定书”发市场部、质检部各一份。
5.5 保管
5.5.1 模具保管人员在接收模具入库时,应认真检查图号、数量及成套性。检查模具鉴定书等合格凭证是否齐全、文实是否相符,否则应拒收。
5.5.2 保管人员应对模具库全部模具,逐项逐套地编号、登记、建卡存放,保证帐、物、卡相一致。并妥善保管模具的各种证明文件。
5.5.3 模具摆放要整齐,做到三定。即定库、定架,定位。
5.5.4 各类模具应严格履行借还手续,出库时要进行登记,入库模具必须做到全面吹砂表面清理干净、“模具履历卡”(见附录C)有关内容填写齐全。
5.5.5 模具保管在间隔三个月以上时,须进行油封处理,三个月以下需涂抹润滑油或定子油。
5.5.6 保管员应随时对保管模具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模具处于良好状态。
5.6 检定
5.6.1 模具检定按相应的铸件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规定的周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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