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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5-7 2008 年2 月 第1 期( 总第70 期)            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 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Feb. 2008 No. 1( General No. 70) 收稿日期:  2007 - 10 - 10 作者简介:  叶竹梅( 1971 - ) ,女,宁夏中卫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际法与国际私法的教学与研究。 资助项目:  甘肃政法学院2006 年青年项目课题成果。 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叶竹梅 (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判决能否得以承认与执行不仅关系到判决所确认的当事 人权益的最终实现,同时也关系到一国司法尊严的维护。为了加强国际司法协作,我国立法及我国所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 约都对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作了规定,但从实践来看这些规定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今后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件;多边条约 中图分类号:  DF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7759( 2008) 0120120203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涉外案件因其涉外性这一特点,其 判决往往要涉及其他国家的人或物。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 国法院的判决只能在法院地国境内发生效力, 在境外则无 效。一国判决若要对位于国外的人或物发生效力,必须得到 该外国的协助。从19 世纪以来,各国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 通过制定本国立法、缔结双边、多边条约的方式来实现相互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 法院判决的问题上,国内立法可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 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的第267 条和第268 条;在条约 方面可见于我国自1987 年以来先后与法国、波兰、蒙古、罗 马尼亚、意大利、西班牙等三十多个国家订立的双边的司法 协助条约。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外 国判决数量极少,截至目前关于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 判例只有两个,这种现象显然与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 立法及我国所签订的为数众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方面 的双边条约所要实现的意图相背离。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 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我国立法的不完善及相关多边条约的 缺失都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   一、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相关立法 及缺憾分析   1991 年4 月9 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267 条和第268 条是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基本法律规定。1992 年7 月14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民事诉讼法》的适 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306 条、第318 条和第319 条对 民事诉讼法第267 条和第268 条的适用作出了补充规定。 另外,1998 年7 月18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和1995 年6 月26 日颁布 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日 本国法院具有债权债务内容裁判的复函》,也对我国承认和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问题作出了规定。此外,在承认和执行外 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 年8 月13 日 颁布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 的规定》,2000 年3 月1 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 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上述中国法 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中国承认和执行外 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体系。 ( 一)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问题 对于外国判决在我国得以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主要体现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 条和268 条中。该法第267 条 规定: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 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 执行。”第268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 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 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 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 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 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通过以上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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