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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城市职业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参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由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在籍在读全日制本、专科生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我校各级共青团组织作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我校学生会、班级委员会作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基层组织,不属于学生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各项校规校纪,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学生社团应该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文化主旋律为根本宗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五条 学生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管理、指导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社团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校团委是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由社团联合会社团部直接负责管理。 第七条 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与社团负责人签订工作安全责任书,对学生社团实施定期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单位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挂靠单位负责。没有挂靠单位的学生社团,统一由校团委直辖的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挂靠单位应设立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以上现职人员负责学生社团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并对所挂靠的学生社团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学生社团资格、章程,出具审查意见; (二)审核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 (三)指导学生社团负责人人选的资格审查,确定团体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与社团负责人签订工作安全责任书; (四)审查学生社团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指导学生社团的日常工作; (五)组织学生社团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团体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协助校团委对学生社团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检查; (七)监督、检查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学生社团顾问 1、学生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学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有关人士担任学生社团顾问。 2、学生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学生社团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学生社团的活动进行帮助。 3、学生社团聘请顾问时,必须向挂靠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立登记、变更、注销、注册 第十一条 我校在籍在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能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者,均可发起组织学生社团。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2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具有承担社团活动经费开支能力和因活动产生的债务偿还能力。 2、有与学科或专业相关的学校内机关、院系所研究机构等作为挂靠单位,并得到其同意; 3、有指导老师并得到其同意; 4、有发起人和筹备负责人负责具体的筹备工作; 5、有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6、学生社团全称应冠以“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协会(社)”字样。 7、符合校园文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成立学生社团: 1、与已登记的学生社团相同或相似的学生社团; 2、“同乡会”、“同民族会”等类学生社团; 3、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批准成立期限届满,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没有超过20人的。 6、其他有违法律法规和我校校纪校规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由发起人将相关文件报送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校团委申请筹备。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发起人负责填写《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并向校团委提供以下文件: 1、缴纳注册资金400元,注册资金在48小时后可以申请领出作为社团筹备工作的正常支出。 2、筹备申请书和章程草案; 3、学生社团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4、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5、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 6、校团委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章程草案应包括下列事项: 1、学生社团的名称; 2、学生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会长的条件和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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