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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边投资协定中-东北农业大学教务处
第十三章 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 第三节 WTO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构 公约 第十三章 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重点和难点:《MIGA》公约、《TRIMS》协议的具体规定及其理解。 主要内容:《MIGA》公约、《TRIMS》协议的具体规定及其理解。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 导学 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双边协定与条约之总称。在保护与促进私人直接投资方面,它是迄今为止最为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制。我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已与瑞典等一百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以换文的形式与美国、加拿大签署了投资保证协定。近年来,区域性或双边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发展很快。这种自由贸易协定是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综合性的制度安排,投资自由化与投资保护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 一、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类条约是在相互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针对通商航海等事宜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贸易条约。其重点在于保护商人,而不是投资者,不属于专门性的双边投资协定。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等国家逐渐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增加了有关保护国际投资的原则性规定。 (2)投资保证协定。美国创立的模式,后被某些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所仿效,故也称为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其特点重在对国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特别是与内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为其提供国际法上的保障。法律|教育网所以,这类协定主要规定代位求偿权、争端解决等程序性问题,其内容主要是:承保范围;代位求偿权;争端的解决。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联邦德国首创该模式,亦称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其特点是内容详尽具体,以促进和保护两国间私人国际直接投资为中心内容,既包含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也有关于代位求偿权、争议解决等事项的程序性规定。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也开始采取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来保护投资。与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所不同的是,美国式投资条约的保护要求更高,条件也较为苛刻。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 二、双边投资协定的作用 1、双边投资协定为东道国创设了良好的投资环境。约定必须信守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因而双边投资协定在国际上对缔约国具有强有力的法律拘束力。若当事国一方不遵守条约义务,就会产生国家责任。所以,较之国内法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提供的保护,双边投资协定要强有力得多。 2、双边投资协定因其缔约国只有两方,较之谋求多国间利益平衡的多边投资条约,它易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顾及双方国家的利益而达成一致,所以。双边投资协定已为许多国家广泛采用,成为保护投资的最为重要的国际法制度。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 3、双边投资协定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效力。现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建立有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或保证制度,他们通常将双边投资协定作为实施其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或保证制度的法定前提,使双边投资协定成为加强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或保证制度的重要国际法手段。 4、双边投资协定,特别是其中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既含有关于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性规定,又有关于代位权、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性规定,为缔约国双方的私人海外投资者预先规定了建立投资关系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结构和框架,可以避免或减少法律障碍,保证投资关系的稳定性,促进国际私人投资活动的发展。 5、双边投资协定不仅规定了缔约国之间因条约的解释、履行而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程序,而且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因投资而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程序,特别是大多数协定尚约定通过“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来解决这类争议,这就为投资争议的妥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 三、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 双边投资协定的具体内容,虽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在国际实践中,大多是依循一定的范本谈判签订的。对于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而言,目前在实践中影响较大的范本主要有: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的三个范本、(联邦)德国范本、荷兰范本、瑞士范本和美国范本。下面主要依据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介绍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 (一)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 1、投资者 对于受保护的投资者,双边投资协定一般均规定为缔约双方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社团。即受保护的投资者是指:(1)具有缔约国国籍或在缔约国境内有住所的自然人;(2)依缔约国法律设立、或在该缔约国内有住所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实体;(3)由缔约国公民或法人控制的第三国或对方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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