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院校实验室机械设备危害预防与自动检查-国立中兴大学环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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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實驗室機械設備危害預防與自動檢查 目錄 前言 危險性機械設備 鍋爐 相關法規 鍋爐主要危害分析 鍋爐之運轉安全與維護對策 鍋爐安全定期檢查表 鍋爐操作安全注意事項 附錄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之機械 堆高機 相關法規 危害分析 安全注意事項 定期自動檢查表 附錄 前 言 本資料之目標在提昇機械設備使用之安全。,,,82.12.20台八十二勞安三字第七六二九三號公告指定大專院校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爰此,凡受僱於該工作場所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論其職稱,工作間長短及專職或兼職,均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勞工。 一般工業界或學校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甚多,變化性極大,在此無法將學校及業界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完整的納入。 鍋爐 相關法規 (一)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鍋爐如左: 蒸汽鍋爐:係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及其附屬過熱器與節煤器。 熱水鍋爐:係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有壓力之水或熱媒,供給他用之裝置。 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最高使用壓力,係指: 蒸汽鍋爐或壓力容器在指定溫度下,其構造上最高容許使用之壓力。 熱水鍋爐在指定溫度下,其構造上最高容許使用之水頭壓力。 第九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操作管理,應設置專任操作人員,每人以操作一座為原則。但經勞動檢查機構認無礙管理維護及安全操作者,不在此限。 鍋爐操作人員應由經鍋爐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鍋爐操作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 同一作業場所或同一機組設置之鍋爐,其操作人員如有二人以上者,雇主應指定一人為主管,擔任指揮、監督鍋爐操作有關工作。 第十條 雇主對於鍋爐操作人員於鍋爐運轉中,應使其隨時監視鍋爐之壓力、水位及燃燒狀態等情況,以保持正常運轉,並紀錄備查;不得使其從事與鍋爐操作無關之工作。 第十一條 雇主對於勞工進入鍋爐(含燃燒室,以下同)或煙道內部,從事鍋爐之清掃、修理、保養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將鍋爐或煙道適當冷卻。 實施鍋爐或煙道內部之通風換氣。 鍋爐或煙道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 與其他使用中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有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 設置監視人員,保持連絡,如有災害發生之虞者,即採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條 雇主應將鍋爐安裝於專用建築物內或安裝於建築物內以障壁分隔之場所(以下稱為「鍋爐房」)。但移動式鍋爐、屋外式鍋爐或傳熱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之鍋爐,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雇主應於鍋爐房設置二個以上之出入口。但無礙鍋爐操作人員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基礎及構架,應依中國國家標準二一四四鍋爐操作及維護規章辦理,並由專人妥為設計,且留存必要文件備查。 第十五條 雇主對於鍋爐最頂端至鍋爐房頂部之天花板、樑、配管或其他鍋爐上方構造物等,應維持一?二公尺以上之淨距。但對於安全閥等附屬品之檢查、調整或操作等無妨礙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豎型鍋爐或鍋爐本體外側未加被覆物者,其外壁至牆壁、配管或其他鍋爐側方構造物等之間,應維持四十五公分以上之淨距。但胴體內徑在五百公厘以下,且長度在一千公厘以下之鍋爐,其淨距可減至三十公分以上。 前項鍋爐本體如有被覆物者,其淨距之計算,得予扣除被覆物之厚度。 第十六條 雇主對於鍋爐、煙道或鍋爐附設之金屬製煙囪,如未裝設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物厚度達十公分以上者,其外側十五公分內,不得堆置可燃性物料。 第十七條 雇主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儲存燃料時,除固體燃料應距離鍋爐外側一?二公尺以上外,其他燃料應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但鍋爐與燃料或燃料容器之間,設有適當防火障壁或其他同等防火效能者,其距離得縮減之。 第十八條 雇主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應依左列規定管理: 在作業場所明顯處設置禁止無關人員擅自進入之標示。 禁止攜入與作業無關之危險物等。 置備水位計之玻璃管或玻璃板、各種填料、修繕用工具及其他必備品,以備緊急修繕用。 應將鍋爐檢查合格證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證件影本揭示於明顯處所;如屬移動式鍋爐,亦得將檢查合格證影本交鍋爐操作人員隨身攜帶。 鍋爐胴體、燃燒室或煙道與鄰接爐磚間發生裂縫時,應儘速予以適當修補。 第十九條 雇主於鍋爐點火前,應使鍋爐操作人員確認節氣閘門確實開放,並使燃燒室及煙道內充分換氣。 第二十條 雇主於鍋爐操作人員以人工方式沖放鍋爐水時,應不得使其從事其他作業,並不得單獨一人同時從事兩座以上鍋爐之沖放工作。 第二十一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 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但設有二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可調整於超過最高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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