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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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7-04-12) 一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   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36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二)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4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农、林、牧、业项目   税法税法实施条例、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概、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享受2008年版48号)规定: 1、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基础   税法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未满时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为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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