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县学生校外生活辅导会教育服务役役男服勤管理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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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 壹、依據:教育部101年7月5日臺軍(三)字第1010120522號函辦理。 貳、目的: 為有效執行教育服務役役男之教育服務工作,本著依法行政之原則,建立服勤單位與各服勤處所(學校)及役男間之管理、聯繫、督導作業制度,以落實役男教育服務工作遂行,精進全般服勤管理機制,使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持恆步入常軌,服務校園及學子。 参、實施構想 一、循現有教育行政組織以任務編組方式,依單位特性及業務性質,區分上級指導(教育部)、督考(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及花蓮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管理(服勤處所)3級,遂行役男訓練、督導、輔導、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二、藉縣府教育處與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之密切協調,以最經濟有效方式,督導服勤處所(學校)執行役男服勤管理工作。 肆、權責劃分 一、主管機關—內政部︰負責政策指導等事項。 二、需用機關—教育部︰負責役男甄選、專業訓練、管理幹部訓練、役男分配及規劃督考等事項,其相關業務由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辦理。 三、服勤單位:(組織系統表如別紙1) (一)教育處:為縣立國中、小學役男之服勤單位,負責所屬役男員額申請、薪給作業、役籍管理、在職訓練及督考等工作。 (二)校外會:為國立高中、職校(校外分會)役男之服勤單位,負責所屬役男員額申請、薪給作業、役籍管理、在職訓練及督考等工作,並協助縣內各國中、小學校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工作。 四、服勤處所:為公立之教育相關單位,負責役男之生活管理、勤務分配、督(輔)導與考核等事宜。 伍、需求申請及分配: 一、各服勤處所應考量單位人力運用、住宿設施與管理機制,並依協助維護校園安全與協助教育行政等需求項目,依規定向教育處提出役男需求申請。 二、各梯次役男核撥前教育處均函文各服勤處所(學校)先期完成自評(管理自評表如別紙2)後回覆教育處,並由教育處及校外會勘視住宿環境設施彙整後,符合規定者,依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分配員額核定役男之服勤處所(各分會),並將分配員額之學校名冊送交教育部核定分發。 陸、服勤要求: 一、役男服勤時間如下: (一)勤務時間之安排自0時起至24時止,每日服勤時間為8小時,延長服勤時間以不超過4小時為限;各服勤處所應考量役男權益,於事後減免勤務時間或酌予獎勵。 (二)役男除放假、請假、服勤及參加訓練外,餘均應於服勤處所(學校)內待命。役男待命時間若因臨時需要執行勤務,其值勤時間應計入前款之勤務時間。 二、任務派遣原則:役男勤務之指派須注意輔助性原則,即非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並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作;並嚴禁指示役男從事與公務無關之工作。各服勤處所(各分會)應依此原則運用役男,教育服務役役男執行之輔助性勤務工作內容如下: (一)直接勤務:(每一役男均已歸類為下列其中一項勤務為其專長勤務) 1.協助維護校園安全。 2.協助春暉專案工作。 3.輔助教學。 4.協助中輟生復學輔導。 5.協助特殊職能教育。 6.協助教育行政。 (二)其他勤務: 1.環境清潔及維護。 2.校園綠化及美化。 3.參與公益服務活動。 4.臨時交辦事項。 三、各服勤處所(各分會)倘指派役男前項他類直接勤務或其他勤務者,每週不得超過10小時(任一專長役男均得於規定時間內,協助學校導護、文書處理、環境清潔維護及校園綠美化等工作 )。 四、服勤處所(各分會)管理人員應依役男專長及其直接勤務,編排役男勤務輪值暨分配表,於每月20日排定役男次月勤務,經單位主管核可後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勤務者,應告知役男並報請單位主管核准後實施。 五、各服勤處所(各分會)應指派專人擔任役男管理人員;並結合役男專長歸屬其相關人員運用為主,俾符役男專長專用之原則。 六、管理人員應要求役男服裝儀容及禮節週到,遇教職員及校外訪客,或接聽公務電話時,亦應注意禮貌,建立役男良好形象。 七、役男應逐日填記服勤工作日誌(如別紙3)後,陳送管理人員,並於每週陳閱單位主管(校長)備查;本項列為役男在職訓練及輔導訪視時檢查重點項目。 八、管理人員應落實管制役男臨時外出登記事宜,要求役男確實填寫外出登記簿(如別紙4),以行管制;役男倘因故需外出應先期填寫外出登記簿,送管理人員簽核後始可外出;役男需於規定時間內返回服勤處所(各分會),並通報管理人員。 九、管理人員應於每月20日前,協助役男完成次月值勤輪值表,經服勤處所主管(校長)核准後實施,以利役男休假及勤務管理。 十、服勤處所(各分會)應善盡役男服勤與生活管理及輔導之首要責任,視需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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