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登记税(费)征收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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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 宣传材料 存量房交易税(费)一览表 一、存量房(即二手房)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计税价格计税价格)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个人将购买的非住宅类房产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5、法人团体、企事业单位转让房产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4号),对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政策作以下变动: ①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深圳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为7%。 2、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6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四)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实征收方式的,有房产原值凭证,又有费用凭证的,由纳税人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其它均由登记中心直接代征。) 1、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 *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为3%。 2、核实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A、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B、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C、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D、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土地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A、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B、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D、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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