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高等教育出版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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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高等教育出版社

* * 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11章 国际税收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三、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协调、处理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方面的税收分配关系,消除或减轻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而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家的多少,可分为双边和多边两类。由两个国家参加缔结的税收协定,称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由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结的税收协定,称为多边国际税收协定。目前国际上大量的税收协定是双边国际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产生的原因   国际税收协定作为处理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条约,其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经济国际化和税收国际化发展的必然产物。国际税收协定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避免国际税收歧视的需要 国际税收协定是防止国际逃税避税的需要 国际税收协定是消除重复征税的需要 消除重复征税的实质,是在承认跨国纳税人的国际所得只能承受一次税收负担总额的原则精神下,合理地分配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这既不能单纯指望于各国政府的单方退让,更不能设想由一国政府对他国政府实行强制约束。 要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靠某个国家单方面采取措施是难以奏效的。因此,有关国家开始选择了一种更有保障的方式——国际税收协定。同时,当发生国际逃税避税时,由于受国家管辖权的支配,一个主权国家对另一个主权国家不拥有要求提供税收情报的权利,更不允许进入他国境内进行税务检查,因而相互交换税收情报,防止国际逃税避税,也只能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来加以解决。 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产生了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有关国家的利益。一国政府采取任何一种明显的对外歧视,都可能招致相关外国政府采取抵制措施和报复行为,其结果可能阻碍相互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因此,避免国际税收歧视,只能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以取得相互对等的待遇。 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1977 年通过并颁布的《经合组织范本》和 1980 年通过并颁布的《联合国范本》是现代国际双重税收协定规范化的标志。以下结合近几年签订的中外税收协定的特点,对上述两个范本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分析。 (一)协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两个范本的规定,协定适用的范围包括人的范围和税种的范围两个方面,即签订的双边和多边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哪些人,有效于哪些税种。只有明确了人的范围与税种的范围,才能明确税收协定所要协调或调整的对象。   1.人的范围   两个范本均规定:“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居民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这就意味着即使是缔约国一方或同时成为缔约国双方国民的跨国纳税人,只要他们不属于一方或双方的居住者,就不是协定行使的范围,不能享受协定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权利。除协定的个别条款(如无差别待遇条款、税收情报交换和政府职员的退休金等)外,非居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客观地说,国际税收协定签订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和消除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重复课税问题。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在缔约国双方国家之间,不存在居住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因而也就不存在缔约国之间双重征税的问题。因此,对于非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在纳税问题上不需要税收协定来加以调节,自然也就不在协定的适用范围之列。 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定  2.税种的范围   两个范本都明确规定,协议仅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直接税。 (1)从征税主体看,不论征税主体是缔约国各方的中央政府税务当局还是地方政府税务当局,只要属所得课税与财产课税这两类税种,即为协定所要协调的税种范围。 (2)从征税方式看,不论是收入来源地课征还是纳税人所在地课征,是查实课征还是核定课征,只要属这两类税,即按协定条款执行。 (3)从税种名称看,协定中对缔约各方的税种名称都作了具体列示。在确定某一税种是否该列入时,所考虑的不是税种的名称而是该税种的性质,亦即名称不叫所得税或财产税而性质属于这两类税的各税种均应包括在内。 (4)从税制演变角度看,在协定签订后,因缔约各方税制变化而增加或代替现行税种的任何实质相同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种,都应认为是适合于协定的,但要求缔约各方应将各自国内税法变动的情况,随时通知对方。 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定 (二)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由于各国的基本情况不同,许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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