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综合保险单-东京海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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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综合保险单-东京海上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财产范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下列家庭财产: 房屋及室内装潢: 坐落于保险地址的、被保险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坐落于保险地址的、被保险人所有的永久固定于承保房屋并与房屋附和为一体、不可分割的室内装潢。 家居财产: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的、存放于保险地址内的家居财产; 家政人员所有的、存放于保险地址内的家居财产。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贵金属、珠宝、首饰等; 各种非机动交通工具; 手提式电脑、移动电话;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证券、证书、各种文件、手稿、奖章、技术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古玩,字画,艺术品、邮票、钱币等各种收藏品; 股票、股权证书以及其他有价证券; 任何动物、植物; 各种机动交通工具; 室外电视和收音机天线、天线装置、天线杆和天线塔等; 位于走廊、阳台、天井、平台、庭院和空地上的家庭财产; 已参加其它保险的家庭财产; 被保险人在法律上不负责任的家庭财产; 保险单上特别载明的其它不予承保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闪电、雷击或地下火; 爆炸; 飞机或其它飞行装置及其坠落物; 承保房屋所附的家用水箱、供水仪器、仪表或水管爆裂或溢水,但不包括: 每次事故最初发生的RMB2,000损失; 对水箱、供水仪器、仪表或水管本身造成的损失; 房屋未配置家具设施时出现的损失。 由于不属于或不受被保险人或正常情况下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控制的车辆、马或牛等牲畜对房屋的撞击; 火山喷发,包括由此引起的洪水或海水泛滥; 飓风、龙卷风、台风或风暴; 洪水或海水泛滥; 伴随有强行进出房屋的实际暴力行为的盗抢或任何侵犯企图,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盗抢行为所造成的丢失毁损的直接损失,包括该等盗抢或任何侵犯企图所造成的承保财产本身的损失,并在三个月内未能破案或即使破案但仍然不能追回财产的;但在房屋无人居住期间的家居财产,对于盗窃所致损失的保险从无人居住之日起的第31日开始中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以及由于第五条所述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所致保险地址的保险财产损失而导致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保险地址的房屋不适宜继续居住,使被保险人需临时更换住所的合理额外费用; 保险地址的房屋不适宜继续居住,导致被保险人房屋租金的损失; 被保险人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核反被保保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保行政、其他不属于保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保险费 依照保险人规定的费率分别计算确定。 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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