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签字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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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签字制度详释 一、?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与管理模式介绍 (一)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起源与发展 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交易而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在增进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公平、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发达国家的房地产市场中80%以上的房地产房地产交易是由房地产经纪人员促成的,房地产经纪人是比律师更为人们所看好的职业。在人口流动性较大的美国和西欧,更是最近百余年来平均收入稳居全国前二十名的传统而又不断获得新生活力的职业之一。 中国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出现了专门的经纪人,当时被称为“牙人”,至明代时则有了专门的纪纪机构,称为“牙行” 。解放后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由于住房作为“福利品”由国家分配,并不通过市场交易,这一时期房地产经纪活动基本消失。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房地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房地产经纪人员和经纪机构顺应房地产市场发展要求再次涌现。1988年,深圳国际地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此后短短二十年时间,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从无到有,发展至今已成300余家公司、1500多间地铺、4万余名从业人员的规模 。近年来深圳市二手房交易日渐繁盛,年均成交面积751.43平方米 ,二手住宅与新建商品住宅交易面积比最高达1.86:1,其中近90%的交易由房地产经纪人员居间撮合而成。房地产经纪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推向房地产业走向繁荣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在国民经济的有序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 (二)我国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与规范 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在近年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的带动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整个行业的发展历程看,仍然处于行业发展初期,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初现雏形,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职业道德观念不强,违规违纪行为频现,行业内整体尚未形成良性竞争的有益格局。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均出台相关规定: 1、2001年,原建设部、原人事部制定《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同时规定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分为房地产经纪人与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2006年,原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以下简称“321号文”),规定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信用公示制度。 2、原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发布《关于对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和交易员实行挂牌上岗管理的通知》(深规土〔2002〕419号)规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在我市实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持牌上岗制度,未持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签订有关合同或承接专业中介服务委托。” 3、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于2007年1月1日起颁布执行《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以下简称“《执业规则》”),提出“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以向委托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为宗旨,以促成合法、安全、公平的房地产交易为使命;房地产经纪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的和谐发展关系”的根本要求。 4、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设立之初即制定了《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以下简称“《从业规范》”);2009年,又分别颁布了《关于规范二手房源信息发布行为的通知》(深房经协字〔2009〕018号)、《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签字制度的通知》(深房经协秘字〔2009〕012号)和《关于落实经纪人执业签字制度调整二手房网上签约程序的通知》等一系列自律性文件。 协会还设有专门的纪律监督部门——自律专业委员会,以检查、监督、惩处违反相关自律规则与职业道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并凭借房地产诚信公示平台,将全市505家经纪机构、868间分支机构及1325名经纪人和30856名房地产经纪人助理的执业信息全面向社会公示,充分利用公众舆论监督与行业自律规范,提高我市房地产经纪人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规范房地产经纪人员行为。 (三)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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