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国际投资的法律规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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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国际投资的法律规制

前言 国际投资是国际经济的极其重要的部分,可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投资法是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一般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从广义上来说,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生产要素流动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总称;狭义的国际投资法研究侧重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各种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外国资本的进入、对外资的管理与监督以及对外资的法律保护三方面的内容。 在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并重点通过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的同时,我国近年实施“走出去”战略,如何防范和控制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风险是一个亟待研究的新问题 10.1 东道国外资市场准入与企业设立的法律制度 10.2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规范 10.3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 10.4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 10.1 东道国外资市场准入与企业设立的法律制度 一、东道国外资市场准入政策与立法 所谓市场准入,是指一国(或地区)允许另一国(或地区)的货物、服务与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一直是WTO及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国际投资中,其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划定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规定外资准入的资格条件。 (一)发达国家倾向于采取自由开放的政策 (二)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鼓励和限制并存且不断开放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大量有关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在华的外商投资项目数额日益扩大。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按照中国入世议定书的承诺,我国经济包括直接投资领域逐步走向开放。200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从此进入“后过渡期”,它标志着我国全面对外资开放的新起点。 二、外资在东道国设立企业的法律制度 外资在东道国设立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登记手续,这是企业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成为合法的民事主体所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世界各国企业设立制度上的通例。 在登记的程序上,按照对所设立企业的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一般采取核准登记制和审批登记制。 审查的方式包括实质性审查与程序上的审查。 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所有新的外国投资都须经过事先审批。 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外资的审查制度。 10.2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规范 一、国际投资的双边保护协定 定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所签订的鼓励、保护、保证及促进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双边条约。 类型: 可分为传统的与现代的两大类 传统主要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Treaty,简称PCN )中体现; 现代是指两国间所订立的专门用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又可细分为美国型的双边投资保证(护)协定(Investment Guarantee Agreement)和德国型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Agreement for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 内容: 1.对受保护的投资者与投资利益的规定 受保护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 对于自然人的确定,通常以国籍作为标准。 对于法人或其他实体的确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注册登记地标准。 (2)资本控制与联系标准。 (3)具体实践标准。 2.对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的规定 对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通常体现为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和最惠国待遇(Most Favoured-nation Treatment)两种。 3.政治风险的保证 国际投资的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国有化或征收、货币汇兑及战争与内乱。 二、保护国际投资的区域性条约 保护国际投资的区域性条约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指导性法典:《区域投资法典》 《区域投资法典》是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的贸易发展理事会为调整区域内各国对外国投资保护而提出的。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参与资本的最低限度;关于在特定部门排除外国人所有权的标准;各类收益汇出的保证;税负优惠;企业资产评估;投资保证;本国国民参加经营的规定。 (二)若干国家范围内签订的多边条约 诸如1969年共同市场成员国关于向第一世界国家跨国投资的共同保证制度;1960年法国同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加蓬、马达加斯加、塞内加尔签订的《关于各国国民基本权利条约》等。 (三)《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区关于对外国资本的共同措施》 该条约是拉丁美洲经济委员会同美洲国家组织共同协商提出的,它主要研究对下列各项在区域内采取共同措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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