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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是根据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需要,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系统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人民防空斗争的骨干力量。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战时迅速消除空袭后果,最大限度地减少遭敌空袭的损失,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保存战争潜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具有平战双重功能,在平时协助有关部门抢险救灾中,也是一支重要的突击力量。 一、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种类、任务、组建原则与要求 《人民防空法》规定,为适应战时人民防空和平时抢险救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明确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种类、任务、组建原则与要求,对于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十分重要。 (一)、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种类和任务 根据未来反空袭作战消除空袭后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求,以及中外人民防空(民防)建设的实践经验,人民防空通常应建立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运输等专业队伍。其主要任务是: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协助防汛、防震、防疫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为了适应信息化局部战争的需要,有条件、有任务的单位,还应当建立伪装防护、信息防护、特种救援等专业队伍。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的原则和要求 组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行为,必须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抓紧抓好。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部门根据人民防空斗争的需要提出计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有关部门负责组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无论在乎时还是在战时,都是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一支强有力的应急机动力量,能在遂行急、难、险、重的任务中,发挥突击队作用。因此,必须明确各级各部门进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的责任、组建原则和要求,确保落实。 1、组建的原则 ⑴专业对口,平战结合。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要本着既有利于工作、生产、学习,又便于整组、训练和遂行任务的需要进行组建。把平时担负的工作和战时担负的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平时做什么工作,战时担负什么任务,做到专业对口、平战结合,既有利于战备,又有利于生产、工作和完成各项任务。 ⑵提高质量,保留骨干。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专业技术性强、要求标准高,参加专业队伍的人员要符合基干民兵的条件,要把年轻力壮、专业技术好、综合素质高的人员,选到人民防空专业队伍里来。要加大高技术人才、专业技术骨干成分,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年龄可以不受民兵条件的限制。 ⑶混合编制,条块结合。为适应现代战争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提高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建设应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与民兵建设统一筹划、统一组建、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不要与担负预备役和支前等任务的民兵组织重叠,做到一兵一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编成要与工作、生产、行政组织相适应,专业队伍干部由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任免。 ⑷系统储备,随缺随补。未来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情况复杂,瞬息万变,随时可能出现意外情况。为使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保持较强的遂行任务的能力,要按系统储备一定数额的预备力量,以满足人员补充、处置意外情况的需要。 ⑸依据任务,按需组建。为满足信息化条件下人民防空斗争的需要,各级应当以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运输等专业队伍为基础,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和情况变化,灵活取舍,按需组建。借鉴科索沃战争南联盟民防的成功经验,信息化条件下的人民防空(民防)还应组建伪装设障、清爆作业、网络对抗等新的专业队伍,以提高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综合能力。 2、组建要求 在信息化局部战争的条件下,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要完成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的双重任务,其组建应达到以下要求。 ⑴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编制应与本级行政区的级别相适应。省级行政区(市)可按支队、大队、中队、分队、小队编制;地级行政区(市)可按大队、中队、分队、小队编制;县级行政区(市)可按中队、分队、小队编制。 人民防空专业支队通常设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3名,并设指挥组、政工组、专家组、后勤组等。 人民防空专业大队通常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3名,并设指挥组、政工组、专家组、后勤组等。 人民防空专业中队通常设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1—3名。 人民防空专业分队通常设分队长1名,副分队长1-3名。 人民防空专业小队通常设小队长,下设班、组,编组队员若干人。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编制要从实际出发,做到科学、合理、适用。治安、消防专业队伍,应按公安、消防的现行建制编成,一般不要打乱建制。其他专业队伍,可根据任务的需要,按比例由相关专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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