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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一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法的渊源只有三个: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一国涉外法律等都不是。2 三项渊源的区别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成文法国际习惯:(1)约束所有国家法主体(2)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法(3)官方文件和实践是一项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的文件和实践,国际组织的文件一般法律原则: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非成文法二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实践-宪法无规定1.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条约(但知产条约中应当转化的除外)2.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协议、知产条约中应当转化的内容3. 同时适用:国内法是对国际条约的细化和补充。--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三基本原则1. 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一部分,具有强行法性质2. 六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3. 注意:内政: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且不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发生在境内境外无关和平不等于非武力,一国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的武力行动也属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民族自决原则本身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第二章一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绝对豁免(现状):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管辖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自愿,特定,明确),踏过法院可以管辖国家的行为。(include:明示默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提起反诉等诉行为)note:除非国家另行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冻扣等国家主权限制豁免(理论,《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将国家行为分为:A管理(统治)行为:享有管辖豁免权,但可以放弃豁免。B 商业行为:没有管辖豁免权note:除非国家另行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冻扣等SO:绝对豁免VS限制豁免:管辖豁免上存在差异。共同: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二国家法上的承认国家的非恶债、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对新国家的承认:被承认对象有领土的变更,承认的对象经历了领土的合并,分离,分立等;对新政府的承认:被承认对象无领土的变更。】(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建立外交关系以互设使馆为标志;建立领事关系以互设领馆或互派领事为标志】(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承认具有溯及力、(追溯到新国家新政府成立之时);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都是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三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义务继承与领土有关的继承2. 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产原则(与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3. 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4. 债务继承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按比例原则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对其他国际主体承担的债四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是国际法的土体五联合国组织机构联合国大会:对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约束力,其他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3 决议的性质:A 视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开除会员国B 表决国际法官人选适用程序性的表决程序C 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六国际法律责任1 国际责任的发展:(1)传统国际责任的发展(2)行为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根本义务--国际罪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排除行为不当性(3)国际责任的发展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主体扩大至个人客体范围:绝对赔偿责任--A 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B 核污染:对营运的人先承担责任,国家承担补充责任2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包括中央或地方,国内或驻外)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不可归因于其目前所属国家,归因于叛乱运动机关自己组成的新国家。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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