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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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以监听为视角 闫利国 徐光华 上传时间:2010-6-17 浏览次数:993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技术侦查;刑事诉讼;监听 内容提要:?技术侦查作为查清犯罪事实的一种重要的、新兴的犯罪侦查方式,已经在各国的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较之传统的侦查手段,技术侦查具有秘密性、顺向性、高科技性。随着当今社会犯罪形式的日趋多样化,传统的侦查手段显得有些不足,技术侦查的优势较为明显。域外的立法与实践均承认技术侦查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并且予以了一定的限制。我国立法几乎没有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应该予以立法完善。具体包括:技术侦查的审批主体,技术侦查所获得的证据效力,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技术侦查中侦查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随着科技的进步发展,在刑事侦查领域,技术侦查作为查清犯罪事实的一种重要的、新兴的犯罪侦查方式,已经在各国的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据报道,美国执法人员每年实施的监听大约在200万件左右,而且近年来还有上升的趋势[1]。“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自由地、不受第三者干涉地与他人进行交流和沟通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公民表现本身的社会存在、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传递自身的思想和观点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听取私人间会话和通讯的内容,是违背公民的意志强行介入公民的私有领域,侵犯公民掌握和控制与自己有关情报的权利的行为。”[2]如何在实践中正确地运用该类侦查手段及由此而获得的技术证据,避免技术侦查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其意义十分重大。 一、技术侦查概说 技术侦查的概念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是使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的就是技术侦查。按照此种观点,使用了技术手段而获得视听资料、勘验、检查均属于技术侦查,由此而获得的证据均属于技术证据。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技术侦查是指秘密侦查,是指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侦查。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秘密监听行为。例如,何家弘教授指出,“所谓‘秘密侦查’,即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由于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1]。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认为凡是使用了高科技的手段进行侦查的均被认为是技术侦查也未尝不可,但是,本文是从技术侦查与被侦查对象的人权保障这一角度出发来认识此问题的,因此,本文是在第二种意义上论述技术侦查。在技术侦查中,最为典型的则是监听,即侦查机关使用技术手段秘密获得被侦查对象的谈话内容。 在当今社会,随着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仅靠传统侦查手段已经难以正确的认定犯罪,如没有被害人的犯罪、“1对1”模式的犯罪等。例如,一些恐怖主义犯罪、贿赂等职务犯罪,十分隐蔽,并且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预防更为严重后果的出现,传统侦查手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但是,技术侦查由于其秘密性等特点,极易导致侵犯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对于技术侦查手段(包括监听手段)所获得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直接涉及到保障人权与追究犯罪之间的价值平衡。因此,对于技术侦查,如何保证合理性,是我们在当今社会保障人权与处罚犯罪之间所必须面对的。如果运用合理,可以较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实质正义。如果运用不当,则容易导致侵犯人权。这正如宋英辉教授所指出的,“秘密录音录像的侦查方式,在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利益的冲突。一方面,国家基于控制犯罪的需要,不能绝对排除秘密侦听的侦查手段及由此获得的录音、录像证据和其他证据;另一方面,这种侦查方式具有侵犯监控对象宪法权利的重大可能性,如果无条件地对公民的言行进行监控,也是不应当允许的。因此,如何在秘密侦听的侦查方式上协调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寻找一个恰当的度,便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3]。 二、技术侦查应当作为一种侦查手段 如前所述,随着当今社会犯罪形式的日趋多样化,传统的侦查手段显得有些不足,技术侦查的优势较为明显。但是,由于技术侦查具有秘密性等特征,容易导致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于技术侦查能否运用于刑事诉讼中,通过技术侦查所获得的技术证据能否直接运用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围绕着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进行了较多的争议。一些学者也正是基于技术侦查手段可能导致的对人权的侵犯,否认技术侦查可以运用于刑事诉讼中。 笔者认为,毫无疑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隐私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也不容任何侵犯。但是,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一员,就必须容忍社会机构基于公益性质所从事的相关行为,也必须对自己的部分权益作出适当的让步。对于技术侦查而言,由于采取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无能为力了,应当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哪怕是这种技术侦查手段有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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