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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修订 老制度:1997年制定,财文字[1997]第272号 新制度:2012年修订,财教[2012]第506号 修订依据 保留原制度框架 根据2012年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68号) 体现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要求 结合文物行业特点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特点 强化财务管理体制 完善预算编制原则,简化预算编制方法 调整事业收入分类和经营收入项目 加强事业收入管理 加强文物藏品管理 健全财务分析指标体系 强化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完善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 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 (二) 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原则 (三)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 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五) 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简化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方法 第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文物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调整文物事业收入分类 新制度: 第十八条 事业收入包括: 1、门票收入 2、展览收入 3、讲解导览收入 4、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入 5、文物保护工程收入 6、文物修复设计、施工收入 7、文物鉴定、审核收入 8、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 9、其他事业收入 旧制度: 第十五条 事业收入包括: 1、门票收入 2、展览收入 3、文物勘探发掘收入 4、文物维修设计收入 5、文物修复、复制收入 6、文物咨询鉴定收入 7、影视拍摄收入 8、文物导游收入 9、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10、其他事业收入 文物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第十九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 文化产品销售收入 (二) 经营服务收入(影视拍摄收入) (三) 租赁收入 (四) 其他经营收入 文物事业单位事业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第二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取得的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承担相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统筹、挪用。 文物藏品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文物藏品的管理 (一)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业规定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监督管理制度,文物藏品要登记文物藏品总登记帐。 (二) 文物事业单位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调拨、交换、移交、拣选等方式取得文物藏品,财务部门应及时登记入账。 (三)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与保管部门进行文物资产清查盘点,重点要核对文物藏品资产账面数、文物藏品登记账数和实物,确保文物藏品的数量、名称和实物一一对应。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八条 文物藏品及其变动情况应当包括文物藏品的总量及其等级分布、文物藏品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文物藏品的金额、数量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六十九条 财务分析指标——财务指标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包括:文物藏品数、文物藏品展出率、文物藏品完好率、基本陈列数、举办展览数、参观人次等。 文物事业单位业务指标 1、文物藏品数:文物事业单位收藏的以件、套为计量单位整理并登记入账的文物藏品数量。 2、文物藏品展出率=文物藏品展出数÷文物藏品总数×100% 3、文物藏品完好率=文物藏品完好数÷文物藏品总数×100% 4、基本陈列数:文物事业单位设计布陈、地点固定、时间较长的展出数量。 5、举办展览数:文物事业单位主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除基本陈列展览外的展览数量。 6、参观人次: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事业单位当期接待的所有参观人次的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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