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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宅设计规范学习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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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与检查】 此条是对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三类功能空间‘天然采光’窗洞口面积量化的基本要求。在本条的执行中,由设计实施,重点在工程图纸审批过程中进行控制。 当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侧窗(外窗)采光洞口上部设置了有效宽度小于等于1M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且其采光洞口的‘窗地面积比’大于等于1/7时,认定为符合本条规定。 当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侧窗(外窗)采光洞口上部设置了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且其采光洞口的‘窗地面积比’ 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第5.0.2条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7.1.2 条的相关要求时,认定为符合本条规定。不满足,则按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理。 7.1.7 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要点说明】本条为原条文拆分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5.1.3条中,该条款作为表格‘注‘的形式出现,易忽视。本次修编将其内容独立成条。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强条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7.2.4条以及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第3.2.1条、第3.2.2条、第3.3.2条、第5.1.4条综合后改写而成。强调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均应有自然通风。 【实施与检查】 此条是对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三个基本功能空间的基本要求,由设计实施,施工图审查进行检查。 【实施与检查】 当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三个空间,通过两两之间隔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获得‘自然通风’;甚至,通过三三之间隔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获得 ‘自然通风’时,则按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理。 当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三个空间设有自然通风外窗,然而,其自然通风外窗外部设有开敞外廊、阳台或封闭外廊、阳台等设有可开启外窗时,认定为符合本条规定。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强条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7.2.4条改写而成。本条规定是对整套住宅总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的要求。 【实施与检查】 此条是对整套住宅‘自然通风’开口面积量化的基本要求。在本条的执行中,由设计实施,重点在工程图纸审批过程中进行控制。 当整套住宅‘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大于等于地面面积的5%,但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明卫生间不能满足7.2.4条相关规定时,按违反一般规定处理。 当整套住宅‘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小于地面面积的5%时,则按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理。 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要点说明】本条为原条文拆分修改为强条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第4.1.1条改写而成。规定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为关窗状态下测量限值,该标准是所有住宅都要达到的最低要求,必须符合。 【实施与检查】 此条是卧室、起居室(厅)最低的噪声标准。本条的执行中,为达到室内允许噪声级,在选址、设计、施工、验收检测等阶段均应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在审核设计图纸和相关设计分析文件时检查。必要时,竣工后可进行实地抽测。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 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 dB。 【要点说明】本条为原条文拆分修改为强条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第4.2.1条改写而成。 条文中规定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采用计权隔声量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RW+C),其指标是构件的实验室测量值。供设计师隔声设计时选材使用。 条文中规定的分隔住宅和非住宅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采用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RW+Ctr),其指标是实验室测量值,供设计师隔声设计时选材使用。 【实施与检查】 本条的执行中,在住宅隔声设计中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在审核设计图纸和相关设计分析文件时检查或检查检测报告。 7.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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