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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业务简介 苏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一、出口退(免)税基本知识 1、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 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2、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具体有下列5类: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 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5、特定的退税企业。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等。 3、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目前,出口退税申报已不再需要提供纸质核销单 (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物品; 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三)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四)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国家规定范围外的非自产货物; 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 我国出口货物的税种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5、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经过2008年和2009年国家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目前出口退税率结构为 17%、16%、15%、14%、13%、9%和5%六档。 具体可参阅相关文件及必威体育精装版的商品码库 6、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税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主要适用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外贸企业和部分特定退税企业。 2、“免、抵、退”税。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3、免税。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 7、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及注销管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备案登记之日起(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出口企业,出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情形,在向主管征税部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注销退(免)税认定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退(免)税清算。 8、退(免)税申报期限及延期申报规定 *国税发〔2004〕64号文 、国税函【2007】第1150号规定: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国税函【2007】第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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