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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01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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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 (2)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二节 行为、对象和结果 一、行为概述 行为,基于意思的身体动静。 意思:是人的举动通过意识,是为心素。 身体动静:客观举动,是为体素。 (一)行为概念(人格行为理论) 行为,是反映自然人心理和精神活动的动作(包括静止)。 1. 动物没有行为; 2.单纯的思想、态度、观点和所有存在于内心的情感活动不是行为;(但是表达本身是行为) 3.自然人的身体作为机械的整体在起作用时,精神和心理都没有参加,不是行为;如无意识碰倒花瓶、被人推倒而撞坏财物。 例:用枪逼迫某人签字 vs.被捆绑并强使手指写下虚假的笔画。 4.反射性动作不是行为;身体性刺激直接从感觉中心传导到活动中心,不是人格表现。 (1)有目的的防卫性动作,表现人格;e.g.突发情况下,武林高手下意识的反击 (2)通过学习获得的行为性处置,属于人格;e.g.突发情况下,司机下意识的踩刹车 (3)醉酒的人还能在目标方向上进行有意义的行动,就有行为 (4) 梦中动作不是行为, 但是被催眠后的动作是行为 (催眠必然利用受影响人的人格) (二)行为的延伸问题 1、行为的类型:行为的本质是意思决定,行为的性质取决于行为人的意思决定。 2、行为的个数:行为的个数取决于意思决定的个数。 3、行为竞合:一个行为,产生数个满足不同犯罪构成的危害结果时,是想象竞合。 ★二、不作为犯 行为有两种基本形式: ?作为: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承担的危险,违反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具有保护义务而不救助,没有实行某个作为,违反命令性规范,也违反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关系: 首先寻找作为,在不成立作为犯的情况下考虑不作为犯的成立。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案件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都成立该罪。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成立某罪要求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容,如抗税罪。 不作为犯不是什么也没有做,而是没有实施法所期待的行为。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是在与结果的关系上,追问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引起了结果。 注意:“持有”是一种作为方式。同时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的,数罪并罚。与此相类似,同时故意走私多种对象的,数罪并罚。 (一)不作为犯的形式分类 1、真正不作为犯:将不作为当作明示的构成要件要素加以规定,对不作为成立犯罪在条文上明确规定的。法条中出现“没有”、“不”、“拒绝”之类的表述。 如第261条遗弃罪。真正不作为实际上是身份犯。 2、不真正不作为犯:不作为并没有明示地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加以规定,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通常是由作为所实现的构成要件的场合。 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2、基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保护法益的责任) (1)基于法规范而产生的保护法益义务。 如母亲对婴儿有哺乳义务;交通警察对事故受害人有救助义务。 但是普通人发现火灾而不报警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因为法益保护不依赖于报警人。 (2)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 如游泳教练对游泳学习者的保护义务。 (3)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行为)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将弃婴抱回家,就产生救助义务; 数人登山,形成危险共同体,即意味着各人自愿接受了保护他人的义务;但如果各签生死状,则意味着各人没有自愿接受保护他人的义务,则没有救助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法益的危险发生在行为人支配的领域并且该领域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时,行为人具有实质的法义务。 (1)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如对自己家突然闯入的危重病人,他人不能发现和救助,住宅的支配者有救助的义务。 (2)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如男子任由幼女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时,该男子负有阻止义务。 对危险原因的支配 对弱者的保护 对空间的支配 危险物 法律规定 自己的建筑物、汽车 危险人 社会要求 自己的身体 先前危险行为 自愿接受 (三)作为可能性 指负有作为义务的人具有履行该特定义务的可能性。能否履行义务,从客观条件和行为人能力两方面判断。如果履行义务面临危险,不能强求义务人冒着生命危险去履行义务。 (四)结果回避可能性 不作为者对危险有支配控制力,不作为与最终结果的出现是有因果关系的,即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只有当义务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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