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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教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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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研报告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可以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征收增值税的核心环节。在某种意义上讲,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现钞价值,也就是看中了这其中的门道,从增值税诞生的那一天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就一直肆虐不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惩治就一天没有停止。而能否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一直是悬在税务人员头上的 达摩克利斯之剑。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税务处理相关法律依据: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解释 (一)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是司法机关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表述上调整,扩大为“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解释 可见,虽然虚开案件众多,名称耳熟能详,但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文件却较少,最初的定义是转发高院的规定并作出的解释。2010年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借鉴了高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并扩大为“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解释,这样,作为发票的直接管理机关才有了自己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定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开具方行政处理的演变过程 增值税的链条原理决定了一张发票要联系起开具与接受两方企业,而除了“为自己虚开”这一特殊情形,我们要对双方企业在虚开这一概念下的认定和处理分别进行分析,下面先看看对开具方行政处理的具体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注:该条文已经失效) “二、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415号:(注:该条文已经失效) “《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三零五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零一五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金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该阶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出于手写阶段,并未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大头小尾”的方式较为常见,有没有实际交易均可以采用该方式,这种方式犯罪手段既少申报了销项税,又全额抵扣了进项税,国家损失严重。这时为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就要对少申报的税款予以补税,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是可以同时进行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的。但在此之前,无相关文件针对“虚开”这一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描述。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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