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畜禽养殖场相关制度选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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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养殖场大门处应设有消毒池,池内消毒液应保证有效的消毒浓度。 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三、进出车辆、人员及用具应严格消毒。进出场区须更衣换鞋,进入生活区消毒10分钟,进入生产区消毒15分钟。 四、场区内每周消毒1-2次。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1次。 五、畜禽栏舍内每周消毒1次。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1次。 六、应选用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剂应定期轮换使用。 七、更衣室、休息室、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饲养人员的工作服、鞋、帽等应经常清洗消毒。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畜禽养殖场动物疫病监测 及疫情报告制度 一、定期对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二、积极配合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抽查。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隔离病畜,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四、积极配合市(县)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五、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市(县)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不得外出、物品不得外运。 六、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七、自觉接受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和指导。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畜禽养殖场动物免疫 及畜禽标识制度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进行强制免疫。 二、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挡。 三、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 四、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五、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六、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七、定期采血送检,对免疫效果进行监督,确保免疫质量。 八、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对畜禽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应按《湖北省畜牧条例》要求,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记录),实行专人管理。 二、达到畜禽养殖规模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建立养殖档案。除散养少量畜禽的农户外,未达到畜禽养殖规模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畜禽养殖记录应当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投入品使用、疫病防治、病死畜禽处理等情况。 三、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四、养殖档案(记录)最少保留2年。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畜禽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动物出栏前,规模养殖场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应提前1-3天向当地动物检疫点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畜禽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当地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必须清洗消毒。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应实行隔离观察、治疗或无害化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畜禽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 管理制度 一、贯彻实施动物疫病以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品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五、坚持科学用药,遵守兽药(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六、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七、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八、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及生物制品。 九、对超过有效期的疫苗和使用后的空瓶应进行回收、无害化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畜禽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二、畜禽因非重大动物疫病死亡后,养殖业主应立即报告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交由他们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养殖业主如采取深埋等方式处理病死畜禽,深埋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无害化处理。 五、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不准外运,应就地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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