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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系新生入学管理手册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系 2010级新生入学管理讲座 ——纪平 目 录 2 3 4 十三、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管理暂行办法 十四、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十八、合肥学院学生评教活动实施方案 二十、合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6 5 二十三、合肥学院学生出国留学选拔条例 十五、合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1 十三、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三章 升级、留级与试读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七章 学习纪律 第三章 升级、留级与试读 第七条 跳级 第八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补考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四门课程或三门本科学位课程不及,或者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六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应予留级。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的学生,按下列情况处理: 第六条 升级 学生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试读,经教务处批准后允许跟班试读; 经批准试读的学生准予在该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该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补考后视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九条 计算学生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时,按下列执行: 考试或无故旷考的课程,均按不及格课程计算; 一学期内讲授的每门课程,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几个学期讲授的课程,每学期进行考核时,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计算。 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设计、生产(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的,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十条 学生留级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办理,留级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十一条 留级学生应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学习费用,按照所在年级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进行课程学习,并补修因教育教学计划调整形成的其他所缺课程。留级学生已学课程中考核成绩达到75分及其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不再重修。 第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连续两次留级;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需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心里压力过大无法继续学业,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所在系确认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从学生不能在校正常上课时算起。 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指所有课程期末考核成绩)的学生,只能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以一年为限。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本科学生留级一次后,第二学年课程成绩考核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专科学生留级一次后,课程成绩考核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2 、非特殊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法定学制两年的(不含服兵役); 3 、因病应该休学,经学院动员而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4 休学、 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重新入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重新入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学习的; 6、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不报到 缴费和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8 、两次作弊的; 9、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下列方式执行: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请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学习纪律 第三十条 考勤规定 1 上课考勤由各个班班长负责,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负责督促抽查。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应当事先向所属系请假并由班长报告任课教师。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记入学生的平时成绩。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的教学课时的三分之一的学生,该门课程平时考核不及格,不得参加课程的课终考核。 2 学生请假两天以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请假三天以上 一周以内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系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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