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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关键词:非法转包,解除合同,最高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06)民一终42号???【审理日期】2008.04.17???【案件分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新世纪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建设集团公司。? ? 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原审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 2000年8月28日,成功公司与青建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条款》,约定成功公司为成功广场综合楼工程的建设方,青建集团为施工方,建设成功广场综合楼。合同约定工程暂估价款为5800万元,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01年4月24日,青岛建行向新疆成功科贸有限公司出具了《承包保函》,该函中青岛建行明确表示愿为青建集团履约提供担保,并对保证范围、保证数额、保证期限、索赔方式、保证责任作了承诺。青建集团与成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于2000年9月18日与南通四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工程质量保修书》,将成功广场综合楼工程转包给南通四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暂估为4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南通四建于2000年9月20日开工,至2002年7月25日停工。成功广场综合楼工程总建筑面积89,085.57平方米,由裙楼、住宅、公寓三部分组成。所有施工项目已经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五方验收,工程质量均达优良。施工期间,成功公司于2002年7月书面通知青建集团解除合同,后双方就工程交接事宜予以交涉,成功公司接收了建设工程,并于2002年9月14日开业。?二、当事人一审请求与答辩? 成功公司提起诉讼称:成功公司与青建集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青建集团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非法转包给南通四建,故青建集团违反合同约定,给成功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请求:1.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青建集团返还未用于工程的1600万元工程款;3.青建集团赔偿损失75,358,939.25元;4.青岛建行承担1000万元担保责任;5.南通四建赔偿返工费68万元;6.青建集团返还施工资料、报建审批手续;7.扣除5%的保修费585万元。? 青建集团辩称:青建集团承包成功广场项目后,即组建了专门的项目管理班子,其承担起了作为总包的技术和经济责任,全程参加了工程的各项各阶段工作,因此不存在非法转包行为。成功公司的已付款对于已完工程量只有不足,根本不存在返还问题,且1600万元系要求青建集团返还资质取费差价款,不是成功公司诉求的未用于工程的剩余款。工程未能继续进行的真正原因在于成功公司拖欠青建集团巨额工程进度款,回迁户住宅楼无法按时完工和成功广场不能按时开业的原因在于成功公司。尽管本案工程未全部最终竣工并进行综合验收,但成功公司已先行将裙房商场、部分住宅楼投入了使用,依据有关规定,绝大部分工程部位已过保修期,青建集团对尚在保修期内部分对应的工程造价,依法进行保修金的扣除,成功公司不作客观分类诉求全部保修金是错误的。成功公司先行使用工程,已失去了对质量问题的主张权,也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质量问题系青建集团施工原因造成的,且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是否转包无必然因果关系。故请求:驳回成功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青岛建行辩称:1.成功公司起诉青岛建行没有依据,保函受益人为新疆成功科贸有限公司,成功公司不是受益人,无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2.成功公司的请求不在青岛建行的担保范围。青岛建行只对“工程达不到省级优良质量标准和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的工期交工”两种违约情况各承担500万元的保证责任,成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青建集团存在工程质量和工期违约的证据,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没有合法依据。? 南通四建辩称:1.成功公司对青建集团、南通四建、青岛建行的诉不属同一类的诉,不应合并审理,请求裁定驳回成功公司对南通四建的诉讼请求;2.南通四建与青建集团间是劳务合作关系,与成功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南通四建仅对青建集团承担施工质量责任,无义务直接向成功公司承担责任;3.成功公司主张返工费用所依据的鉴定报告系成功公司单方委托作出,此鉴定报告未送达过南通四建,也未征求过南通四建的意见,南通四建不认可。南通四建按照青建集团的要求组织施工,所完成的劳务项目的质量均得到了青建集团的认可,不存在质量问题。? 青建集团反诉称:2000年8月28日,青建集团与成功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中,青建集团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成功公司违约欠付月进度工程款截至2002年7月合计40,936,076.97元,审计工程造价后的欠付工程款39,270,774.99元,违约利息6,210,836.27元(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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