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2016选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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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2016名词解释:5个x4分国际法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通过协议、条约或习惯共同认定并主要用来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规定其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家领土法、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等。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指在国际关系中为大多数国家所共同遵守并不断重复出现的那些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包括:①物质因素:国际社会大部分国家间的反复实践,构成一种惯例行为;②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即国家从心理上接受这一惯例以成为其应当遵守的规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主要包括: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侵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有4个必要条件:①国际社会及各国所公认;②具有普遍约束力或普遍适用;③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④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1953年底由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代表团第一次提出,是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和完整体现,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际法主体需要具备两个条件:①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行为能力;②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主体主要分为:国家、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国家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可以例举国家的基本权利有xxx)国家的基本权利萌芽于18世纪,20世纪后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是指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社会所享有的固有权利以及与此相对应而对其他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为国际社会所有国家提供一些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而国家的基本权利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即国家在基本原则下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例如,国家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国家责任国家责任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进入国际立法的视野。到20世纪60年代,国家责任的法律概念进行的扩大,包括违反国际法规则所引起的责任与对国际社会或其他国家造成损害的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则及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或者其行为对别国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际法律责任。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和新政府的承认(概念+特征)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主要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予以接受和确认,并表明意愿与其发展某种关系的一种政治和法律行为。主要特征为:①单方面行为,具有任意性;②对既成事实的接受和确认,又表明意愿与被承认者进行交往;③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缔结条约,给予其国家主权豁免等。有效原则统治主要根据新国家或新政府是否能够在全国绝大部分范围内建立起确实有效的统治来决定,而不必考虑新国家或新政府是如何建立的以及是否合乎国内法律程序。新国家和新政府的继承问题新国家和新政府的继承问题指由于领土变更或政府变更而引起的国家或政府的权利与义务由一个承受者向另外一个承受者的转移。主要包括新国家的条约继承、新国家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新政府的条约继承、新政府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最惠国待遇一国给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目前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发展)西方国家历史上曾强迫一些国家接受,目前一般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给予,一般低于国民待遇。难民《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畏惧而不能或不愿接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不愿返回该国的人。如战争难民、经济难民、灾害难民、环境难民等庇护起源于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是一国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给其他国家的行为。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有权决定是非给予。在实践中表现为政治庇护、领土庇护等。原则:①其他各国应当尊重他国的庇护;②不得庇护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等公认的重大国际罪行的人;③庇护国自行决定是否存在庇护的理由。引渡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除非一国因为签订条约而承担条约上的义务。原则:①政治犯不引渡原则;②人道原则;③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④双重犯罪原则;⑤罪行特定原则;⑥请求优先原则三代人权(看书)第一代人权概念是以《国家人权宪章》为依据的,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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