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计)第4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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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4.2.2.1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案例4-2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 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企业销售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 2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 400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0%。 思考: 筹划前后,该酒厂应该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分别是多少?能为企业节约多少税款? 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4.2.2.1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案例4-2 续 筹划前: 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 400×1 000×20%+12×1 000×0.5=286 000(元) 筹划后: 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 200×1 000×20%+12×1 000×0.5=246 000(元) 节约消费税税款=86 000-246 000=40 000(元) 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4.2.2.2 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不同方式确定。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可以使企业合理地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递延税款缴纳。 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4.2.2.2 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 例如,甲公司销售一笔货物给乙公司,货款于货物发出的两个月支付,这时,在合同上明确以赊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就可以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4.2.2.3 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入股的筹划 案例4-2 2013年12月,黄山酿造厂以500公斤B牌白酒抵偿原企业经营中欠东方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的债务。该酿造厂当月销售B牌白酒的情况为:以8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600公斤,以10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 500公斤,以12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600公斤。 该酿造厂以80元/公斤的价格计算并按期申报缴纳该笔抵债白酒的消费税税款:   500×2×0.5+80×500×20%= 500+8 000=8 500(元) 2014年初,税务机关在稽查时提出用于抵债的白酒应当补缴消费税。 思考: 该税务机关提出补缴消费税的结论是否合法?有何法律依据? 4.2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4.2.2.3 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入股的筹划 案例4-2 续 分析: 该税务机关提出补缴消费税的结论符合税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六项,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当月,黄山酿造厂销售此类白酒的最高销售价格为120元/公斤,则该笔用于偿债的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500×2×0.5+120×500×20%=500+12 000=12 500(元) 因此,黄山酿造厂应补缴消费税税款4 000元(=12 500-8 500)。 案例来源:梁俊娇,《税收筹划》(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有改动)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因此,如果企业存在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入股的情况,最好先销售,再作抵债或入股的处理。 此外,对于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情况,最好先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单价或公平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再购买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参见教材第104页案例4-3)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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