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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
(2007年7月试用版)
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文本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时参考使用。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内容去除。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如不设立,涉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相关内容应删除,章程相应的条款要进行调整。
4、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审批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5、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6、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应当是自然人签名,单位成员应当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
7、全体设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第11项规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制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8、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专业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
(备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设立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 。(敬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2、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3、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章程业务范围的用语必须与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一致。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如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理事长)(备注:设立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入社申请、不设理事会的向理事长提出入社申请)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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