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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第六条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建设单位:
(一)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划支。工程竣工后,工资保证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建设单位。
(二)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施工单位:
(一)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
1、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2、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3、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工程竣工后,工资保证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筑业企业。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1、审查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2、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3、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建设单位应交材料:
1、《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三份,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各一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表格样本可从本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4、如工程款已结清,工程结算单复印件及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共同盖章的工程款已结清的情况说明;如工程款尚未结清,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共同签订的还款计划和如不全面履行还款计划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的承诺函(还款计划和承诺函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一式二份);
5、工程款投诉的处理结果(一式二份,存在投诉的)。
(二)施工单位应交材料:
1、建设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申请报告三份,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各一份(示范文本见附件2);
2.竣工验收意见书(参建的5方盖章复印件一式二份);
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费凭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项目所有员工花名册(复印件);
5.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
6.劳务分包款项支付凭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退款账户(一式二份);
9.中标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10.授权委托书;
11.承诺书。
备注:报送材料必须齐全准确,无虚报、瞒报;复印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审查 八、行政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驻邕中区直):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南宁市建设建筑管理监察支队分别提交审核材料;
(二) 建设单位将书面材料和劳动、建设部门分别出具同意退拨工资保证金的意见提交南宁市清欠办,由市清欠办审核后,在退款单位《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申请》中签署同意退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建设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南宁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应退付保障金连同相应的利息退入建设单位账户。
施工单位(驻邕中区直):
??(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将有关材料提交到广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二) 公示(10日)该工程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若有拖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程序查处;
(三) 公示期满后无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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