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古城的经营权与所有权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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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经营权 “凤凰”重生 案例描述 凤凰是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一个以苗族为主的多民族县,西邻贵州省松桃县和铜仁市,东与本省泸溪县相连,北与花垣县和吉首市接壤,东南与麻阳县为邻,属多山地区。凤凰县城沱江镇古称镇竿,历史悠久、山川秀丽,至今仍较完整地保留了明清时期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素有“中国最美的小城”之誉和“画乡”之称。1986年11月被列为全国旅游外事开放甲类县城,1991年、1999年分别被湖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2001年被批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中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包含凤凰县域内已开发的绝大部分景点,共划分为五个历史文化保护区和五个风景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包含古城、沙湾、杜母园、南方长城、黄丝桥;风景保护区则包括沱江、南华山、东岭、北园、喜鹊坡。区域内名胜古迹星罗棋布,有省级风景名胜区4处,即建于唐代垂拱(唐睿宗年号,公元685~688年)年间的黄丝桥古城、被誉为溶洞奇观的奇梁洞、飞檐斗拱的古建筑朝阳宫、沈从文故居。2000年发现的“南方长城”被称为“凤凰县最大、价值最高的古建筑遗址”。城郊南华山森林公园为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 凤凰自古就是远近闻名的经济文化中心和旅游胜地。但在2001年之前,凤凰县的各个景点分别由不同政府部门分散管理,基本上还属于政府接待,接待规模一直不大,政府几乎没有收入。时任县长滕万翠认为旅游业到了非转制经营不可的时候了。于是县政府冒着政策风险,采用招标的方式,从投标者中选择了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龙洞公司),将凤凰的8个景区(点)50年的经营权进行转让。此后,凤凰的旅游业开始步入发展的快车道,旅游人次连年增长,旅游收入节节攀升,而经济效益和政府收入也明显增长。 一.案例反映出的问题: 凤凰景区模式即整体租赁模式,就是将旅游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由政府统一规划,授权一家企业较长时间地(最长为50年)控制和管理,组织一方或多方投资,成片租赁开发,垄断性建设、经营、管理该景区,并按约定比例由景区所有者和出资者共同分享经济收益。 结合凤凰景区,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特点之一:成功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凤凰模式存在的关键核心。通过实现企业经营化战略,凤凰县人民政府享有景区景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黄龙洞公司享有景区景点的经营权与收益权。从经营数据上看,凤凰景区在实现两权分离后,旅游总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特点之二:独家投资、独家长期租赁经营是凤凰模式成功的必要保障。彭德成(2002)认为,旅游景区的开发,是旅游资源与投资主体的结合。根据投资主体的多寡,旅游景区开发模式存在“1+多”和“1+1”两种方式。前者是指一个景区与多家投资主体的同时结合,国家、集体、部门、个体等一起共同投入该景区的开发经营;后者则是一个旅游景区仅有某一家投资主体相结合,由该投资主体独家控制,垄断性经营。 凤凰模式采取的就是“1+1”模式,由黄龙洞公司独家投资、独家长期经营。一方面,由于受让方具有旅游业经营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业绩,为凤凰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旅游经营权转让期限长达50年,这杜绝了经营者的短期利润最大化行为,而着眼于当地旅游业的长远发展。政府赋予企业长期的经营权,就是在引导企业的经营行为由短期利益向长期利益转换,长期利益的实现就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双赢。 特点之三:对旅游资源的有力保护是凤凰模式存在的基本前提。凤凰模式采取了资源保护性开发战略,对资源的开发均是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之上。不管是脆弱的生态环境,还是古老的民间建筑,以及传统的文化,黄龙洞公司都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方式。其好处是一方面保护了资源的完整性,实现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对原有资源进行深度开发,使资源以更好的方式呈现在游客面前,进一步提高了凤凰古城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明确规定了黄龙洞公司在景区景点保护方面承担的责任,约束了经营者重经济效益轻资源保护的行为。 特点之四:品牌营销战略是凤凰模式成功的外在关键因素。结合凤凰古城的特色,黄龙洞公司开展的是品牌营销战略。通过多种文化宣传,提高凤凰古城的知名度,使其以不同的文化吸引着各地游客。 二.出现凤凰古城经营权变动的原因: 1、企业经营化战略 根据委托经营转让合同条款,受让方黄龙洞公司须在经营期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支付转让费8.33亿元人民币;同时还规定黄龙洞公司在前两年须投入8500万元人民币用于凤凰古城部分城楼、南方长城的修复及其他主要景点保护设施和游览设施的修建和改造。凤凰县政府享有上述景区景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黄龙洞公司享有上述景区景点的经营权与收益权,对受让景区景点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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