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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法律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法律有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债权人在还钱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不向债务人要求还钱,也不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还钱,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这时,法律不会要求债务人还钱,但也不反对债务人自动还钱。 但是,必须强调,在对法律问题思考时,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评价来取代法律评价。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律至上 权力制约 公平正义 人权保障 正当程序 法 律 至 上 权力制约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权 力 制 约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公平分配和占有。 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人权保障 正当程序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英)彼得·斯坦 正当程序 案例思考-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始末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在附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相似。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批捕佘祥林。该案经过多次补充侦查,最终于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5年3月27日,已经“死亡”11年的张在玉出现。2005年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监狱,4月13日在京山县人民法院被当庭宣判无罪。 2005年9月佘祥林与京山县公安局达成了赔偿协议,京山县公安局向佘祥林及家人赔偿45万余元。 1994年的佘祥林 2005年的佘祥林 第七章 树立法治观念 尊重法律权威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和方向。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 法制即“法律的制度” 法治要求良法之治 法制无价值理念的要求 法治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体现法律的至高权威 法制可以充当专制、 特权的工具 法治与法制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是和人治相对立的概念,其核心是法律至上;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 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情景感悟 春秋时期,鲁国国王出巡,遇一羊群失窃案,久查未决。忽有人来告发,使案成功告破。国王下令奖赏告发人。该人却要求开恩,从轻处罚窃羊贼,因为那人是他父亲。“什么?你竟敢告你父亲?”国王怒道。 “我认为你告父即不孝父母,不孝即不忠,不忠自己的父亲,即犯国法,犯法则死!”国王说道。可怜的告发人被揪出去杀了。 请思考:国王的判案是“人治”还是“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 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和理性的思维方式来治理国政,管理社会。 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像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有了法制就会有法治? 从人类的政治法律实践看,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都有这样或那样的法制,但却不一定是在实行法治。如希特勒统治的德国和蒋介石统治的中国也有法律制度,但都不是在实行法治。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第二节 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第三节 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四、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 一则小故事 德国在普鲁士时期的国王威廉一世在距离柏林不远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用伟人们惯有的动作,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正欲感慨江山如此多娇,他的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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