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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施工合同因违法行为被认定无效,工程量清单漏项如何处理?;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市A景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B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
经审理查明,A公司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2009年8月,B公司就其某军区温泉水疗景观绿化池区建造设备安装工程进行邀标。邀标书中就增减工程、工程量误差引起的造价变化的调整办法进行了规定:招标人确认的工程量增减按实计算;招标;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变更总工程量误差不超过合同总价5%的不予调整,误差超过5%的项目,招标人只计算超过部分的人工费、材料费。邀标书中对价款调整做出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有的项目,不予调整(闭口价)。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项目,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按上条单价计算,中标人投标价中无类似单价的由甲乙双方现场确定。; 2009年8月21日, A公司向B公司出具承诺书称,经核价,对B公司的工程报价为7980870.95元,并承诺如能中标,将在本报价基础上再度优惠。同年8月23日,A公司再次向B公司承诺,愿以708万元的工程价承接B公司的工程。A公司法定代表人向B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我方预算清单中少报漏项工程,由我方自行承担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我方按甲方邀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和清单图纸相对应。邀标书是与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年8月24日,双方签订“上海B酒店管理; 有限公司温泉水疗池区建筑结构景观制作、园林绿化、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款为708万元人民币。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作如下约定,1、固定价格(按照项目清单以及甲方提供的招标图纸相对应的项目图纸包干,超出报价清单和图纸相对应的工程量,乙方自行承担差额,所有费用不予调整)闭口价。 2、本建筑图纸与施工不符时需要增减的项目,经施工方核定后填写工程联系单报请甲方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可作为决算的依据。合同还约定本合同文件与邀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案情焦点:
1、因A公司仅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不能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故本工程合同无效;
2、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司法解释);
3、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如何处理?工程量清单漏项责任如何承担?因报价清单是施工单位根据甲方的图纸做出,而现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在绘制施工图。;裁判要旨: 因报价清单系承包人依据发包人的图纸所做出,而现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在绘制施工图,也就是说,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可能是承包人做出报价清单后发包人所增加,故施工图内报价清单漏项、变更的工程造价, 不应计算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内,应另行计价。;延伸思考:1、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概念:是指施工图中有而工程量清单没有包括的项目;2、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人有审核工程量清单的义务,并给予投标人对清单提出异议的程序,则漏项如何处理?3、如果甲方只提供图纸,由乙方自行编制清单和报价,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如果结算时出现量差,如何处理?(石家庄金*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定:量差各承担50%的责任。;案例二
施工合同因违法被认定无效的,实际施工人非因自己原因遭受的停、窝工损失如何索赔?;问题的提出:
当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转包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支付工程款并主张赔偿停、窝工损失时,在法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因非法转包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主张的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停、窝工损失是否能够得到法庭的支持?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停、窝工损失是否有义务承担责任?;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天水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B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甘肃省天水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B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陕西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4月24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A公司将位于甘肃省天水市某批发市场配套工程发包给C公司。承包范围包括灰土以上、土建及安装工程(部分)毛墻毛地,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12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3-4万平方米),总价4920 万元:2010年8月8日,A公司与C公司重新签订了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开工日期为2010年8月18曰,竣工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总日历天数280 天。春节顺延一个月,合同价款约5000万元,争议解决方式为向; 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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