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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申报指南(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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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县xxx年“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申报指南
一、项目名称
Xxx县xxx年“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
二、文件依据
1、《xx省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资金和资金管理办法》(x农﹝20xx﹞xxx号);
2、《xx县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20xx年工作实施方案》(xxx示范办﹝20xx﹞x号);
3、《xx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
4、《xx县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三、资金来源
首期“政银保”贷款扶持资金额度为人民币x佰万元,由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中投入,用于扶持本县农业“四大经营主体”(即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向合作银行申请免抵押和免保证金贷款。“政银保”贷款扶持资金由县农业局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
四、贷款对象、条件及贷款用途
“政银保”业务实行一季度一审批。政府部门向合作银行推荐“四大经营主体”范围内的贷款户;合作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合作保险公司为上述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服务;政府部门对上述保证保险贴付保费和按比例贴付贷款利息。政府部门、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三方按签订的协议约定承担贷款逾期赔付责任。
(一)贷款对象。在xx县范围内符合本县农业产业导向的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质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xx县范围内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均可申请成为贷款对象。贷款对象成功获得贷款后,应做好农业生产经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贷款条件(对家庭农场及种养大户不做1、2点要求)。
1、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正常依法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
2、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三年盈利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3、经营范围和项目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4、在xx县辖区内的合作银行开立有结算账户,并符合银行贷款的相关条件;
5、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6、必须参加“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
7、符合以上条件并在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内生产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优先申请贷款业务。
(三)贷款用途。
1、农产品城镇直销店(点)、直销超市等场所建设、租用、装修;
2、农产品保鲜冷链系统或烘(制)干系统设备设施的购建;
3、农业投入品生产或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的购建;
4、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的购建;
5、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购建;
6、电子商务及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与应用;
7、农业生产基地或示范基地建设;
8、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中急需的其他贷款。
9、农产品仓储设施的购建。
五、贷款办理程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2、镇(街道)初审:报镇(街道)“政银保”业务小组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xx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贷款的,可直接报xx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审核: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审核贷款项目申请,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贷款意见书》,由县农业局盖章后将审核通过的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合作银行;
4、银行、保险公司审查审批: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对经审核通过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申请进行调查、评估。对审查通过的贷款项目,合作银行将《“政银保”贷款批复意见书》及相关资料交由合作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对同意承保的贷款项目书面通知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报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审核;
5、农业、财政审核: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出具《同意保费、利息补贴通知书》给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
6、保费支付:合作保险公司收到《同意保费、利息补贴通知书》后,按照贷款期限提出保费支付申请,经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从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省财政补助资金中拨付保费给合作保险公司;或由申请贷款的经营主体垫付后凭发票及审批材料申请拨款;
7、保证保险业务办理:合作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出具保单并送合作银行及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8、贷款发放:合作银行收到保单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书面通知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合作保险公司;
9、贴息支付:在贷款期限内,合作银行收到《同意保费、利息补贴通知书》后,按季度及合同比例提出贴付利息申请,经县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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