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法律制度”高峰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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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法律制度”高峰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办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法律制度”高峰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来源: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11月11日 浏览:248 与会的部分专家学者合影 2015年11月3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主办,《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组承办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法律制度”高峰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209会议室顺利举行。在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国民健康与生活,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初建的背景下,召开此次论坛恰逢其时。与会专家、学者紧紧围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法律制度”这一议题,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法律基础、现状、困难与挑战等角度阐释了构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会议现场专家学者济济一堂 本论坛主题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孙颖教授主持的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直接相关。本次论坛第一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刘继峰教授主持,第二阶段由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研究员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特邀了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BFR)新闻与公共事务部主任Suzan Fiack博士。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王伟国主任,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郭丽霞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监三司刘松涛处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孙颖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胡俊宏副教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肖平辉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孙娟娟博士后等该领域的专家学者先后作主题演讲。本次论坛还邀请到《中国消费者报》的记者任震雨,京东集团法律研究中心研究总监丁道勤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所刘继峰所长、薛克鹏副所长,赵红梅教授,吴景明教授,霍玉芬教授,郑俊果教授等均参加会议并做了发言。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也参加本论坛。参加本次论坛的有60余人。 论坛伊始,赵旭东教授首先致辞。他对参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表达诚挚祝贺。他指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这个主题,对很多人来说是很陌生的话题,不仅对一般的法律研究者,即使对经济法研究者也不一定是个熟悉的题目。这不同于食品安全问题,大家对此都有体验和见解。但是目前我们十分缺乏对风险和信息的了解,风险交流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不管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这个学科中居于什么样的地位,食品安全以及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问题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他认为此次高峰论坛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本次论坛主体部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专家学者的主题演讲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刘继峰教授主持。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机构(BFR)新闻与公共事务部主任Suzan Fiack博士,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研究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新闻部郭丽霞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监三司刘松涛处长分别做了主旨演讲。 德国的Suzan Fiack博士向大家介绍了德国和欧盟关于风险交流的制度。她所工作的德国联邦风险评估交流所作为科研机构,具有相当高的独立性,任务就是开展独立的研究。她认为风险交流是一个循序渐进、持续不断、相互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交流的四大原则是透明性、可靠性、公开性、及时性。她指出,科学研究并非非黑即白,有许多不确定性。通过向大家讲解一些德国发生的典型案例,比如二恶英事件、大肠杆菌事件等,来讨论风险交流存在的不确定性。进而指出,我们应在交流策略、方法上做一些处理,以便跟公众有更好地交流。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研究员做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制度表达及其实现》的主题报告。他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的法制化背景、法制化过程和现状、未来展望三个方面向大家做了详细汇报,并对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努力方向进行了归纳,认为各届尤其是各级政府要对风险交流的认识到位,并在此基础上培养风险交流能力、健全交流机制、打造统一有效的交流平台。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新闻部郭丽霞主任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风险交流策略》的主旨演讲。她指出,风险交流在国外起步早,已经相当成熟,例如欧盟、美国、德国已经有不少著作论述该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的风险交流制度发展较晚,因此将风险制度交流规范化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风险交流的一大特点是,同样一件事在不同的地方需要用不同的策略,因为公众感知风险是受多因素影响,每个国家的传统文化和历史不一样,公众对风险的感知自然不同,所以国外的风险交流策略引入我国还需要做进一步调整。我们应更多地思考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风险交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监三司刘松涛处长针对风险交流的现状困难及对策等发表演讲。他指出,风险交流就是交流风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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