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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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李建斌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1 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指由贷款人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合法合规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1.2 贷款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显示地区对应的工商银行经办分行,负责受理借款申请、贷款审批和发放,并与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同“贷款经办行”。 第二条 贷款用途 2.1 借款人应按照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申办个人信用消费贷款自助渠道的提示填写或选择贷款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形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2.2 借款人承诺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购房,不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投资账户交易类产品,不得用于购买债券,不用于借贷,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 3.1 借款人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如有不同,以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单笔金额不低于600元;期限不超过2年,可提前还款 ,不可展期。 3.2 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额度、信用卡额度均纳入借款人在贷款人的个人信用总额度。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资信情况,随时调整借款人个人信用总额度。借款人可在个人信用总额度内调剂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额度与信用卡总额度,但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信用总额度的80%。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贷款利率按发放时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执行,上浮比例不低于50%,具体贷款利率以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的合同信息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贷款月利率= 贷款年利率/12,贷款日利率=贷款年利率/360。 4.2 贷款发放后基准利率调整的,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4.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条 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 5.1 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应当与贷款人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相关的交易规定,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进行操作。 5.2 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申请办理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及查询申办进度。借款人须按照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提示及要求填写或选择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方式等,确认或补充本人客户信息。 5.3 提交借款申请后,如借款人存在征信不良、信用卡或其他贷款产品为逾期状态等贷款人认定的不宜发放贷款的情形,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5.4 借款人应在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渠道指定并填写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收款账户(应为借款人在工商银行贷款行所在地开立的注册网上银行的借记卡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贷款人自动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并通过上述贷款账户将贷款款项一次性转入借款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贷款人将向借款人发送放款成功短信。借款人应及时登录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查看贷款发放情况。 5.5 贷款从贷款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的“合同信息”为准),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5.6 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查询还款计划、贷款明细等信息以及申请办理变更或添加还款账户。 5.7 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的具体金额、利率、期限、发放日、还款日、还款账户、还款金额等要素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最终生成的“合同信息”展示的相关信息为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生成的合同信息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公布的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规则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还款 6.1 借款人可选择如下还款方式之一进行还款(还款方式以借款人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选择为准): 6.1.1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还款: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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