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法机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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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法机能

浅议刑法的机能 摘要: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在现实中可以发挥的作用,通说认为刑法主要有三大机能即规制机能、人权保障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刑法的机能体现了刑法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可以说,刑法的价值决定并引导着刑法机能的内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刑法价值观往往带来不同的刑法机能,我们需要结合我国国情来确立我国刑法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并继而引导我国的刑法机能。刑法的规制机能的运行应当充分考虑到与社会伦理的契合,这样才能有效益的实现刑法的规制作用。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保护机能长期以来处于对立的关系,在结合社会新情势的状态下,我们需要这两大刑法机能的协调统一。结合当前我国情况而言,对于人权保障机能的侧重应当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需求的趋势。 关键词:刑法的机能、规制机能、保障机能、保护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在现实中客观上可以发挥的作用,纵观中外学者对刑法机能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三机能说、四机能说和多机能说。刑法三机能说主张刑法具有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我国学者陈兴良教授,日本学者莊子、野村秥均持这种观点。刑法四机能说认为刑法存在四大机能即: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及保全教育机能。刑法多机能说主张刑法除了具备规制机能、保护机能及保障机能三大主要机能外还具有一些其他机能,例如台湾学者蔡墩铭教授认为刑法的机能包括刑法的一般机能和刑法的法律机能,其刑法的一般机能与刑法三机能说无异,主要又提出刑法的法律机能包括:规范机能、秩序维持机能和有机关联机能。 蔡墩铭:《刑法总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4页。另外还有学者认为还应将预防犯罪、矫治犯罪人以及给犯罪人以赎罪的机会也列为刑法的机能种类之中。 张丽卿:《刑法总则理论与应用》,台湾,作者自版,2002年,第31-32页。 蔡墩铭:《刑法总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4页。 张丽卿:《刑法总则理论与应用》,台湾,作者自版,2002年,第31-32页。 一、刑法价值引导下的刑法机能分析 刑法的机能与刑法的价值联系密切。刑法的价值是刑法机能内容的最高指导,刑法的价值体现在刑法有什么样的机能中,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刑法的机能正是立足于刑法价值并为实现刑法价值而反映出来的刑法的积极社会作用。笔者认为,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刑法因为其不同的刑法价值观念的引导出现了不同的刑法任务同时也决定了其刑法机能的各不相同,因此在刑法机能的探究中很重要的一步便是研究这样的机能体现着什么样的刑法价值。换言之,刑法的内在价值决定了刑法应当具备什么机能,即刑法所应当实现什么样的社会作用。 (一)、最早期的刑法价值观念 在人类开始群居生活的氏族社会,无论对于外族人的入侵还是同族成员间的侵害行为,复仇往往是诉诸报复情感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最典型方式。在人类社会初期复仇是最原始的一种自我防卫方式,同时也是对人类刚刚诞生的正义感的最佳载体,在国家产生之后,这些以往通过复仇方式实现自我救济的现实纠纷开始被纳入国家的掌控之下,但是这时的刑法仍旧充斥着复仇的色彩而且对犯罪人的惩罚往往极其残忍。例如在古巴比伦,法律明确规定了血亲复仇的合法性,亚述人也常常采用血亲复仇的方式,在《中亚述法典》第2条中就规定“死者家属可以将杀人者杀死”相同的还有古代俄罗斯以及古希腊他们将杀人等伤害行为视作私怨,纷纷在法典中规定了血亲复仇的条款任凭私人通过报复手段解决纠纷,同样在古代中国相似的刑法观念也有所出现。同态复仇是原始复仇的另一个表现方面,即在复仇的手段和条件上采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方式,在《汉莫拉比法典》中规定,“自由民毁自由民之眼,以眼相抵;折断其骨则以骨相抵;打落牙齿则以牙相抵。” 《汉莫拉比法典》,第197、198、200条规定。 《汉莫拉比法典》,第197、198、200条规定。 人类早期社会的复仇观念,使诞生之初的人类刑法充满着“野蛮”、“愚昧”、“残酷”的味道。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教授在他的《法律史》一书中提到那时的刑法“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为了使罪人受苦而使其受苦,而且在他们给别人强加痛苦的时候,自己并没有指望获得任何利益”。 L.M.Friedman,A History of Law , Simon Schuster , Inc.,1985,pp.316~317.可以说这时期的刑法价值观念是“愚昧”和“落后”的充斥着未开教化式的野蛮。 L.M.Friedman,A History of Law , Simon Schuster , Inc.,1985,pp.316~317. (二)、古代刑法价值观 奴隶制后期和整个中世纪时期的刑法,是经历了漫长历史演变的刑法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的刑法以其任意性、残酷滥刑、身份特权特色鲜明以及其背后的神权等特点而恶名昭著于世,有神灵授权的社会特权阶层主宰着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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