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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与贴息合作协议
湘潭市创业贷款担保与贴息
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本着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政策、文件,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开展对创业人员发放创业贷款及进行贴息等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
创业贷款是指由湘潭市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湘潭市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甲方)开立专户管理并提供担保,由 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在担保范围内发放的,用于支持促进创业、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其包括个人微利项目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向乙方推荐符合条件的贷款客户。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8〕34号)、《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操作细则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105号)、《印发湘潭市创业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潭劳社字〔2010〕6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对申请客户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2)甲方担保的创业贷款的放贷风险由甲方承担;
(3)甲方不得通过创业贷款违规套取乙方资金;
(4)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担保基金账户与贴息资金账户,存放用于为乙方发放的创业贷款担保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将资金转出。对与乙方合作发放的促进就业的个人创业贷款实行全额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创业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的标准实行贴息,并保证按季度把贴息资金划拔至在乙方开立的贴息账户;
乙方的权利
(1)对于甲方推荐的客户,经乙方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予发放贷款;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贷款行开立担保基金账户与贴息资金账户,担保资金未到位时乙方有权暂停发放贷款;
(3)乙方可以在由甲方担保的创业贷款逾期后从甲方担保基金账户扣划资金代偿客户拖欠本金及利息;
(4)因扣划等原因引起担保基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补足账户资金,资金到账前,乙方可以暂停发放新的贷款。
乙方的义务
(1)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乙方必须按时发放;
(2)乙方按照银行市场放贷的创业贷款的放贷风险由乙方承担;
(3)做好贷款用途的监督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办理第一笔创业贷款业务前,甲方必须先存入 万元人民币(下文未特定说明均为人民币)担保资金至甲方在乙方开设的担保基金账户内。
创业贷款贴息的利率可在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加三个百分点之间(按各支行的实际利率确认,但必须大于等于基准利率)。该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双方办理本协议所述贷款的程序按照《印发湘潭市创业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潭劳社字〔2010〕6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为确保放贷有序,乙方确定 支行为 银行唯一放贷机构。
建立监督制度,甲乙双方应切实做好借款人贷款资金跟踪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甲乙双方如发现借款人违反合同的行为侵害了甲方或乙方的权益,乙方可以及时中止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对于乙方根据本协议发放的创业贷款实行全额贴息。贴息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一个月内将贴息资金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贷款到期,借款人只需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由甲方负责结清剩余贷款利息。
担保基金账户开户机构:
担保基金账户户名:
担保基金账户账号:
贴息资金账户开户机构:
贴息资金账户户名:
贴息资金账户账号: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书时如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除争议的条款外,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本协议任何条款,必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做出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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