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刑检察监督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docVIP

浅议民刑检察监督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doc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议民刑检察监督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

浅议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黄壮德2010年04月12日 17:07:11  来源:【 HYPERLINK javascript:doPrint(); 打印】【 HYPERLINK javascript:window.close(); 关闭页面】【 HYPERLINK /s?wd=%C3%F1%D0%D0%BC%E0%B6%BD%C8%A8 返回】????? 建构和完善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公正和秩序的制度价值,定将对其审判独立、法院权威、司法效率及对当事人私权干预等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对民行检察监督权的进一步优化配置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现实意义。但由于现行法律对于民行检察权的监督范围规定不够细化,加之法、检工作人员在认识上的分歧,致使民行检察工作开展的难度越来越大。笔者虽然从事民行检察工作多年,但时时都有不同的问题出现。现就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作一简述。??? 一、 民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及其现状??? 我国民行检察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合法有效的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予以救济,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及国家审判机关的威性;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终审判决的既判力,强化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而且与现代诉讼理念相契合;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加快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进程。???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但是,近年来,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复杂,工作阻力越来越大。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由于经济成份的多元化,社会关系更加纷繁复杂,出现了主体范围扩大化、主体行为自主化、经济关系契约化、国家干预法制化、客体形式多样化的趋势。虽然民商事、行政争讼日益增多,司法不公、错裁错判时有发生,但法律监督机制相对弱化,致使人民群众要求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开展民行诉讼监督工作起步较晚,加之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规定的缺陷,随着民行检察工作的深入,民行诉讼监督困扰较多,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很难打开局面,也就使现行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暴露的越来越明显。??? 二、民行检察监督权运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在立法方面对民行检察权的定位和配置简单粗化,造成了法律监督权的不健全和不完善。??? 检察机关的民行诉讼监督只能是针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已,这种监督权具有“事后监督”的特点,而“事后监督”制度排除了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提起诉讼和在诉讼过程中参加诉讼的可能。法律确立的这种“事后监督”制度与法律本身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不一致,使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裁定之前的立案、审判阶段的监督出现了空档,这必然导致法院的审判行为在很大范围内失去了制约。而检察机关在整个民行诉讼活动的监督地位和作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样不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活动出现的违法行为,影响了民行诉讼的公平公正和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导致整个民行诉讼监督活动处于滞后、被动局面。法律既然对检察机关赋予民行诉讼监督的职责,那么,就要完整地对民行诉讼活动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与裁判、裁判的执行三个环节明确规定检察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监督者必要的、实质性的监督手段和保障措施,但现行法律对这些都没作明确规定。??? (二)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受到其他国家权力配置上的法律制约,司法不协调性和诉讼监督具体操作分歧性,监督形式的单一性受限于审级制,致使监督措施不能有效充分落实。??? 目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民行诉讼监督对法院最具权威、最有效的监督形式只有抗诉一种。但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的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唯一的法定监督形式也受到审级的限制,基层检察院只能提请抗诉,地市级检察院抗诉权的行使也越来越少,民行检察系统“倒三角”的办案格局迫使基层检察院在探寻民行法律监督形式上也创新了一系列易于被法院接受的监督形式,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途径,意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长期以来,民事、行政案件都由法院“独家审判”、“自我监督”,使审判人员思想上形成了“自家说了算”的审判定势,认为检察监督是“多此一举”,因而有时会对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持推诿、回避或随意应付的态度。而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提请抗诉,又因抗诉

文档评论(0)

xxj165888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教师资格证持证人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4年04月12日上传了教师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