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律体系介绍(10个案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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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律体系介绍;案例思考:;问题:;;一、保险条款基础知识;保险险种介绍 一、条款的选用 除统颁的交强险条款外,商业险条款由全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条款(A、B、C)和各保险公司报备并经保监会批准的其它条款组成。 二、我司车险体系产品介绍 我司的车险产品由交强险和商业险产品构成。其中商业险产品体例由全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A款条款和阳光附加险组合而成,总体分为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产品分类:;2)附加险(阳光产品) (1)附加险列表:《阳光机动车附加险条款》中的附加险共计28款,具体列明如下: 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自燃损失险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代步车费用险 机动车停驶损失险 救助特约条款 换件特约条款 多次事故增加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 车上货物责任险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2)《阳光机动车附加险条款》中的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应在投保基本险的前提下,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具体规则如下: ①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自燃损失险条款、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代步车费用险条款、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救助特约条款、新车特约条款、换件特约条款、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② 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③ 在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法律费用特约条款、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④ 在投保了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条款、机动车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条款、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⑤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异地出险住宿交通费特约条款、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⑥ 在投保了特种车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机动车。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营业性机动车。 ;一、保险条款基础知识;;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交强险支付(预付)条件—交强险实务 一、抢救费用支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接到交警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通知书; 2.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3.受害人被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医院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清单; 4.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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